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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常回家看看到空巢老人法律杂谈 |
分类: 杂议杂评 |
中国需要法治,但由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和传统,中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些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刚修订的《老年法》要将子女(赡养人)“常回家看看”编入法律条款就大抵属于这种情况。把本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饶有介事地包装成法律算得上是中国人标新立异的创意。只不过,这样的法律条款只是一种中看不中用的“法律欺骗”罢了——从根本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充其量只能给老年人一个心理上的安慰,而老人们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条“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却半点也解决不了!
1、“常回家看看”入法从概念上就讲不通!
必须承认参与制定《老年法》的人发明“常回家看看”为法律时的出发点是好的,中国大量的“空巢老人”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需要子女经常照看,中国的社会也需要孝顺儿女。但是,《老年法》是一部法律,而法律的概念是什么?——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既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且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当然得可以界定清楚,并有明确的执行标准的东西。那么请问:“常回家看看”该怎么来界定?什么情况叫做“常”?——一天还是两天,一月还是一年呢?有的子女很孝顺,但苦于外地打工和生活质量不高,也许一年甚至更长才能看看父母(其实他们心里很想陪伴在父母身边),而有的不孝子女天天都回家看一眼老人(其实却不能给老人安慰),试问如果这样的情况,该法律条款达到了约束赡养人给老年人“精神慰藉”的目的了吗?——很明显,把“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从法律的概念上就站不住脚,也根本就无法界定约束范围!
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任何国家也都有道德和良心。把一个明显不是法律所能约束的道德层面的问题强行地写入法律,但却又根本没办法界定,那么这一条款写得再漂亮也只是一句空话,根本就起不到法律强制的作用!
2、“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善意谎言!
据悉,《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有很多“空巢老人”都表示高兴。对于这个信息,我们不知道是应当高兴还是应当悲哀——因为,对为把“常回家看看”入法而高兴的老人而言,这种高兴只是建立在一个善意的谎言上,而他们心里期待的那份“保障”却永远都无法通过法律来得到!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倘若将来有一个“空巢老人”,因为自己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而愤然起诉,法院依新《老人法》这一条款判老人的儿女“常回家看看”,于是老人的儿女不得不“常回家看看”。——呵呵,请大家想想,这个象绕口令一样的“法律过程”,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吗?——当然没有!法院如果能强制老人的儿女“常回家看看”(比如说强制三天回一次家),那也得需要老人的儿女有这种可能性才行的,辟如老人的儿女远在千里之外工作,且收入偏低,生活拮据而无法回家看老人,法院又如何强制执行?难不成法院出机票钱?抑或是法律强制老人儿女的老板三天放一次假?——请别以为笔者是刻意抬杠,关键是这种本身属于道德的事用法律来界定就是荒唐的!法律根本无法用强制的约束手段逼老人的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既然无法强制,你把它列入法律又有何意义?
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听上去很美,实际上什么都没有做!只是给那些独守空房的老人们一个画饼充饥般的希望。老人们以为法律上有了保障,但其实,这只不过是一次彻彻底底的“法律欺骗”罢了——老人们真正能得到的,最多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最多只是一个善意的谎言而已!
3、要真心解决老人的问题,就别搞形式主义!
空巢老人的问题其实涉及了中国的很多问题。比如我们那失败而又越来越丧失人性的教育问题,比如社会道德沦丧、不孝子女增多的问题,比如我们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导致外出打工者看望父母难)的问题……而这些种种的问题一朝一夕却是无法全部解决的。于是为了体现我们关心老年人,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就发明了把“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的新型创意。(注:该创意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是不可能有的,而且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照样有老人,照样有希望孩子回家看望父母的道德标准)——说得不客气一点:把“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款是一种作秀,是一种形式主义,是把一个明显做不到的工作拿法律来包装了一番,以显示我们的“法律”在为老年人着想!
中国已经步入了老年社会,切实地为老年人着想,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本无可厚非。但,真正对老年人有益的是做一些脚踏实地的实事,而不是这种口号喊得响亮却无法实施的虚假法律条款!要想让“空巢老人”们的心理多一些慰藉,要想让社会多些孝顺子孙的话,请多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请多关注一下教育,请多改善一下社会风气!
中国需要法制,但法律并不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