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通缉“曝光内幕”的记者,程序合法得“可爱”!

(2010-07-29 01:45:11)
标签:

记者

凯恩股份

通辑

仇子明

丽水

浙江

杂谈

分类: 杂议杂评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消息现在已经惊曝全国了,尽管网上的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记者仇子明,可发出网上通辑的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仍回应说通辑仇子明“程序合法”。按遂昌公安局的说法来看,通辑仇子明的“程序”可能真的是正常,但雕心流云认为,这样的“程序合法”已经“合法”到了“可爱”的地步,因为整个事件的反应好象只有面对仇子明时才“程序合法”!

 

1、 从理论上讲,“通辑”当然不等于“逮捕”。

据浙江新闻网的消息:“浙江丽水县遂昌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进洪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随后向记者解释了仇子明只是涉嫌该罪名,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黄大队长的话应该说是滴水不漏的,因为从理论上讲,对仇子明的通辑并没有“违反程序”。公安机关有权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传唤,如果嫌疑人躲藏或逃走,公安机关当然可以发起网上通辑。由此,接这个“理论”,网上议论的“仇子明因为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打击报复”的说法也不准确了——因为公安局只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又没有说要逮捕法办他,怎么能算打击报复!——呵呵,这个理论真的很正确!正确到了无可反驳!那如此正确的理由,为什么敢把报道放上报纸发行的仇子明却不敢听从传唤而变得遭到通辑呢?我们先看看整个事件的经过原委吧——

 

(下面是摘自网络的整个事件经过)

 

5月上旬,《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得到新闻线索,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

520,遂昌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据凯恩股份的公司公告称,据凯恩股份的公司公告称,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本公司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 520日正式立案侦查。

65,仇子明采写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经《经济观察报》发表,批评凯恩股份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中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道日,套取现金近2亿元。

68,凯恩股份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中否认了201065《经济观察报》发表《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 证监局已展开调查》一文中的三段文字,表示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22,仇子明再次对凯恩股份采写了调查性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报道称,凯恩股份涉及到的凯丰纸业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

6——7月间,有媒体称,报道刊载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经济观察报》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

727,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728,中新网证券频道连线《经济观察报》高层人士时,获知涉事记者仇子明确遭到所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该报社仍准备将系列报道继续下去。同日,《经济观察报》就记者报道上市公司遭通缉发表声明。

                                                            ——全文摘自《中国新闻网》

 

2、 仇子明的“躲避”不合法但合理。

看完了整个事件经过,觉得心里沉沉的,因为按照上面说的理论,仇子明记者的确是“违反程序”,躲避了公安局的传唤,所以很“正常”地受到了通辑。可他的躲避,却又让人感到无奈与合理!

据有关媒体发布的仇子明个人声明中,我们看到了仇子明的表态,“他表示,由于目前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最近要躲一下,不是因为怕,是不想进监狱,担心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他所在的《经济观察报》已经拿到了当地公安下达的文书,不过报社对他给予支持,并且已经在与报社的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磋商。此外,他还表示,关于凯恩公司关联的交易内幕报道并没有问题,凯恩股份曾危机公关,均被拒绝,在他想继续做这个报道的时候,出现了这一事件。”

从表面上看,遂昌县公安局的做法没有任何程序问题——案子是被曝光的凯恩股份公司报的,公安局根据报案立案侦查,然后再传唤犯罪嫌疑人,一点毛病好象都没有。而仇子明理解的“进监狱”好象才有点认识误区,有没有罪还得法院判呢——现在还只是案子“调查取证”……可是,在中国,因为曝光股份公司内幕遭到打击报复先例并不是没有!央视评选的2002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的刘姝威不就被报复得让人震惊过吗?如今,因为被报纸曝光的凯恩股份如果真的有问题,谁敢保证他们不对仇子明打击报复?谁又敢保证仇子明到了公安局一定不会受到不公平待遇?再说,仇子明的报道还没结束,如果这时候让他配合调查到无法工作,那后面的报道当然也就无从说起了——那么,因为案子还在调查,所以仇子明发表的报道还不能“从法律上定义”为诽谤或捏造吧?既然不能定性为捏造,如果哪天证明了仇子明说的是真的,公安局传唤仇子明不就耽误了民众了解事实真相?不知道,如果哪天真要证明了仇子明所说不假,遂昌公安局怎么向大众来弥补这真相被掩盖的损失?

因此,仇子明的躲避招来了通辑按理论可以说成是“不合法律程序”,可却实在是合理。中国很需要知道事实的真相!因为不必要的“内幕”已经带给了民众太多的伤害,还会给国家带来伤害!民众需要知道真相——这就是理!仇子明以自己的“不合法”换来的是民众支持的“理”,仅这一点就要力挺他的这个“不合法”——更何况,这下理论上的“不合法”从事态的发展来看,显得那样地有针对性,显得那样的不公正,显得那样地让人怀疑——而这一切,也都显得遂昌公安局关于“程序合法”的解释是多么的滑稽可爱——

 

3、 关键是:为什么只对仇子明“程序合法”?

笔者很愿意相信遂昌公安局跟凯恩股份没什么关系,而完全是按照“合法程序”来做的,因为仇子明掌握的凯恩的证据和作出的相关报道笔者没有看过,也没资格评论凯恩股份是否真的有“内幕”。不过,从整个事件的进程上看,遂昌公安局怎么只针对仇子明一个人“程序合法”呢?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作“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刑法》221条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也就是说,遂昌公安局定性仇子明“涉嫌”损害(凯恩股份)商业信誉,就是已经有了仇子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一些证据了?那好,公众可以接受公安局掌握的情况暂时不能公开,可既然有了证据,为什么仅仅对仇子明个人追究?

众所周知,仇子明是在《经济观察报》上正式发表报道的,不是如个人泄愤一般自己通过网络或散布传单来进行“损害”凯恩股份公司的活动,中国的报纸是有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的,仇子明的报道被《经济观察报》公开刊登出来了,那就不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报社也牵扯了进去!既然公安局已经有证据要“传唤”甚至通辑仇子明了,为什么不对报社采取行动而光针对仇子明一人?最滑稽的是,通辑令都下了,报社还一再强调支持仇子明,而且在报上公开发表公告说仇子明的报道属实,如果是“损害商业信誉罪”,报社犯下的罪行当比仇子明更大,公安局何不按照“合法程序”想法封了报纸、再传唤报纸的负责人协助调查?——如果说公安局没有这个权利,为什么又不通过“合法程序”找相关部门对报社进行控制?——翻来覆去,就把矛头对准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记者,这样的“合法程序”真是针对得明显,合法得可爱了!

再有,仇子明虽然躲避了传唤,可他的报道是白纸黑字,报社也能联络到他,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视为仇子明对自己“罪行”的答辩备案的,遂昌公安局如果证据确凿完全可以定罪,何必再借口是传唤调查呢?凯恩股份也完全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经济观察报》对其名誉的伤害,还可以申请一笔可观的名誉损失费,为什么不做,反而只通过公安局针对一个仇子明大动干戈呢?

另外,公安局依据的仅仅是凯恩股份的报案,怎么把仇子明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从调查的角度讲,如果仇子明有担心报复的想法,可以通过书面的答辩状的提供供公安局调查取证,为什么一定要通辑他呢?现在公众舆论如此关注,遂昌公安局回应是“程序合法”,那可不可以公布一下取证的情况?

其实,整个过程大家看到的是所有“合法程序”仅仅只针对仇子明一人,而不是对整个事件处理得“程序合法”。凯恩股份不能对《经济观察报》下手,只能通过“合法程序”去想方设法阻止一个记者的继续曝光!这样可爱又可恨的针对个人行为,还有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这不是打击报复?还有什么理由让人们不感慨那句著名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古话!?

还是那句话,笔者愿意相信遂昌公安局对仇子明的通辑没有凯恩股份的关系在内,不过,可爱的“程序合法”毕竟太哄小孩子了,可不可以看到遂昌公安局真正对整个事件对整个事实真相负责任的程序合法一些?比如,把定罪的证据公开?再比如,对同样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经济观察报》也采取行动以示其公平公正?要不然,报请省市上级部门,在一个公众透明的情况下对仇子明进行公开的调查,看看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程序合法”应当针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而不要针对某一个人!同样,“程序合法”的目的不是给自己找退路和作解释,是让民众看到真相,看看到底是舆论监督还是“商业犯罪”!民众需要真相,合法的程序应当让民众尽快知道真相——

为了真相,我们都企盼着……

 

                                                              2010-7-29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