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非正常上访”偷换概念?
(2009-11-11 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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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例法治秩序劳动教养深圳市杂谈 |
分类: 杂议杂评 |
深圳市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宣布对“多次非正常上访”的行为人将处以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劳动教养等处罚,还饶有介事地列出了十四种“非正常上访”的行为。乍一看,觉得政府对一些利用上访名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也是无奈之举,但仔细一想,就发现问题了——
什么叫“非正常上访”?按照深圳市列出的14个行为来看,有的已经是严重损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了,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有法律条例来约束,与上访何干呢?你都把这些行为定性为“非正常”的上访了,还要允许他“多次”?上访归上访,上访的问题就算再有理,你的行为出格就应当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些法规是用来做什么的?中国要走法治中国的道路,就要明白什么是法!“上访”和“非正常”行为本来就是两个概念的问题,为什么要把它们扯在一起?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他出现了非正常的行为,你不处罚,就说明人家的行为没有受法律的约束,那为什么第二次第三次你又要管了?照这样说,大家都拿上访来做借口,象你的14种行为一样,游行、防害交通、防害正常的工作一次——且仅有一次,按照你的通知规定,这是不会被“处理”的,行吗?
如果深圳的这个“通知”不是因为考虑不周全而忽视了法律的话,那难道是在偷换概念?“多次非正常上访要受处罚”其实是想说“多次上访无果要受处罚?”——真要是这样,那就更可怕了,党和国家之所以有上访制,本身就是要以民主和法律代替人治,如果让人多次上访无果就处罚,那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秩序又靠什么来维系呢?
结论:深圳市颁发的这个《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相当不规范、不科学!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