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孙伟铭案为何最终改判?
(2009-09-08 1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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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罪民愤孙伟铭中国杂谈 |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驾一辆别克轿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这是中国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从案情的回放里我们实已看到,其实对于民众的争议大的原因在这样的案情状况和审判下应该是意料中的事情:孙伟铭属于无证驾驶、又是醉驾,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巨大(当然,孙伟铭本人无什么社会背景也许也是一个原因),所以宣判他死刑可以说是平民愤、对不知生命意义不懂人性的醉驾司机一个最好警示的结果。可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是“中国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既然是第一起,就是前无依据,那量刑的标准就足可质疑。因此孙伟铭和他的家人凑钱想法做通受害人的工作,努力用钱买一条命的举动就显得很“务实”——量刑的原因既然是罪孽太深、民愤较大,那用行动把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无疑就是受过“高人”指点的聪明办法了。而改判的结果应当说孙伟铭和家人的目的已经达到,难怪今早的庭审孙伟铭知道结果后会在法庭上放声痛哭了!
反过来从法院的角度看,一审判他死刑当然是因为社会影响太大的缘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可问题是,如此量刑可以让擅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很容易就会找到量刑标准的问题。再则,在全国有名的“杭州飙车案”中,虽然只死了一个人,但“行凶”者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比孙伟铭有过之而不及,却因为“善后”工作做得好胡斌公子仅判了三年,如此性质相似的案件结果差距如此明显,显然难以平息社会上对法律的质疑之声。由此,改判便应当成为最佳的选择了。唯一搞笑的是,在昨天未改判时,法院方面还宣称最后的审判结果一定和孙伟铭及家人凑钱买谅解的做法无关,今天的宣判书里却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孙伟铭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的明文来表示改判的理由——这种行文,等于从一定角度上承认孙家“花钱买条命”的举动是可以让量刑改变的“悔过表现”了!
综上所述,孙伟铭案的最终改判,原因不过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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