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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公平正义

(2023-03-12 1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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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

公平

法律

前些时间,政协委员周世虹律师建议:应该废除刑事犯罪影响其子女和近亲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周律师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只有罪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现在这个话题在网上讨论得十分火热,老百姓出于朴素的正义感,一般都反对这个建议,认为应该保持这个政审条件。但一些专业人员赞同周律师的观点,而且讲了长篇大论的理由。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就发表了一个“声泪俱下”的自媒体视,后来还认真地整理成了文章“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这公平合理吗?”。大家可以看到,评论区反对的人多,赞同的人少。

罗教授罗教授基于“专业知识”认为:“牵连制度所说的威慑更倾向于公正还是功利呢?显然,它带有效果论的功利色彩。它最大的问题在于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这个正义的底线。”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给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罚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惩罚犯罪是公正还是功利?按常识理解,惩罚犯罪当然既是公正性要求,为受害人讨回公道,也是让其他公民引以为戒,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罪犯伏法,大家拍手称快,哪来的“社会痛苦”?你希望没有犯罪就没有犯罪?哪个受害者还是自讨的?所以,有时专家的观点让人莫名其妙。

罗教授的观点还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处罚”与“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性质不同。很多行业都有合理的禁业规则,并非是对某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处罚”或歧视,而是一种职业上的自然要求。“G务员”只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类,但G务员是掌控公共权力、服务人民大众的特殊岗位,必须满足高于一般职业的履职要求,其中高尚情操和遵纪守法是基本要求。绝大多数刑事犯罪早已突破了道德底线,对近亲特别是后代的观念体系具有很强的感染性和遗传性,“我爸是某某”就是这方面的例证。人的行为主要是由头脑中的观念系统支配的,因此,“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主观想象。保证新进G务员的思想纯洁性是将来廉洁奉公的起码要求。本人觉得自己思想境界不够,所以从来就没想过要考G务员。

值得尊敬的是应该是为社会做出了杰出贡献的具体的人,而不是某个职业。和其他职业情况一样,G务员队伍中既有英明领导和模范人物,也可能有腐B分子和犯罪分子。把G务员看着天生高人一等的观念,本质上是腐朽的“特Q思维”。张益唐在美国洗盘子谋生,那里没人歧视他。你去德国扫大街也没人认为你低人一等。把禁考G务员看成“处罚”,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内卷,崇洋媚外,在科学领域的平庸无为等现象,都是剥夺所有其他职业荣光的特Q思维的恶果。现在强调四个自信和“平视”世界,首先应该引导国人先在国内抬起头来,保持平视状态。对特Q思维的危害,我是有切身体会的。不过好在我就从来不认为自己比G务员低人一等,而是在做很多人想做也做不了的富有意义的事情。

禁止犯罪人员子女或近亲报考G务员显然有其合理性,只要没有扩大化,多数公民都会支持这个规定。《G务员法》和《G务员录用规定》以及《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关于犯罪人员子女的禁业的明确规定,这反倒是一个缺陷,给人造成随意执法的嫌疑,应该明确规定才方便操作。每个国家应该都有自己的G务员政审规则。周律师举例说,他看到一个醉驾父亲担心会影响女儿高考,似乎并不妥当。因为这种担忧就是多余的,普通院校并没有政审要求。给罪犯和亲属生活出路和改过自新之路,使他们回归社会,是法律法规应该考虑的问题,但与禁考G务员并不矛盾。

 法律法规并非专业知识和文字游戏,而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和权L的制度笼子,因此必须采用老百姓能够理解的语言。如果规则晦涩难懂,让人难以理解,那还让老百姓怎么遵守和维权?但一些专家经常把人绕糊涂,例如很多律师强调“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但《合同法》和《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的差别,而是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如前不久为劳荣枝喊冤的律师声称,公民无需“自证清白”。公诉人没有证据怎么抓你?如果你不能证明公诉人的证据无效,那不是有罪是什么?因此,对某些片面和偏激的专家意见,老百姓和陪审员的朴素正义感具有矫正作用。

规则的“封闭性”和“可靠性”检验至关重要,首先操作必须是可控的,其次对每个事件都应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处理这方面的细节,需要精明的逻辑思维。政协委员陈霞提出的《推广现代逻辑教育、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提案就很有道理。现在铁腕反F,成果显著。但如何降低特Q思维,给人一个封闭可靠的操作规则,既是先进管理的要求,也是对“同志”的爱护。如果“送”的人觉得效果不大,“收”的人也觉得较难操作,那就不会有人送,也不会有人收了。前不久公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存在封闭性问题,第十二条【监督机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例如,笔者去年申报了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内容是符合条件的“自然坐标系”和“天体磁场解释”,至于这两项成果的意义,懂点专业的人应该心里有数。我申报之前就向科委领导建议,应把评审报告公开。最终连评审结果都没通知本人,我账户里的资料也都删掉了。科技成果评审是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大事,连当事人都被“蒙在鼓里”,人民还怎么监D?客观地讲,上海还算管理相对规范的城市,其他地方的情况可想而知。也许有人会说诺贝尔奖也不公开评审结果,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首先外国的传统也不同。其次,那是人家私人的钱,人家愿怎么处理是个人的事情。总之,很多相关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前不久又完成几篇综述性论文,讲的比较清楚,有一定启发作用,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看看,欢迎指点批评。其中一篇介绍了范洪义教授的IWOP技术,理清了算子代数的逻辑,比较容易看懂的。

  

1   旋量场方程与算子代

2   非线性狄拉克方程可解性与泡利不相容原

3   宇宙大爆炸为什么没有发生

4   同时性的客观性和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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