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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老龄化社会之新举措》的评点与回复【原创】

(2010-06-24 19:15:09)
标签:

老龄化社会

新举措

义务替代役

距离

金陵茶客

东东骆

分类: 记录上海

本文旨在引起对《应对老龄化社会之新举措》(参见置顶博文)一文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并以期得到广大网友和相关方面的认同与支持。

关注老人的今天,便是关注自己的明天。

 

(其一)
距离先生评点说:
赞同朋友观点的同时,我也有一丝的担忧——就是当今的大环境,人人自我意识超强,利欲膨胀!就业难压力大,适龄人连自己的温饱都难以切实保证的时候,他(她)的内心会有这种“义务替代役”的愿望吗?也许我目光短浅,感觉有些举步难行。。。
来自:“如花如果”圈子

———————————————

博主回复:

距离先生提出的问题很好很现实。

我的答疑是这样的:
1,相信广大用人单位会看重参加“义务替代役”者有爱心,有社会实践经历的这一面,在他们日后就业应聘时会优先考虑录取;
2,另外,国家、社会是否可以考虑进行政策倾斜。比如:(1)参加“义务替代役”者也可享受“义务兵役制”的同等政治待遇;(2)报考国家公务员,有“义务替代役”经历者加分。等等。

3,当然,我国有我国的国情,服“义务替代役”考虑给予基本生活费用问题也是合符情理的。这部分开支,是不是能用“国家出一点,地方补一点,子女贴一点,老人自己拿一点”的办法来解决。诸如此类技术性问题都是可以进一步研究探讨的。

 

(其二)

金陵茶客先生评点说:

由于制度和理念的滞后,很长时间内的养老模式大多以家庭为主。
———————————————

博主回复:

金陵茶客先生提出的问题同样很好很现实。

我的答疑是这样的:

“义务替代役”人员不仅可以进入各级养老院系统,还可以特别延伸到居家养老这一块。每日查访独居老人——是否安康是否生活正常;并按照社会工作者开出的“护理处方”进行钟点工式护理服务。

 

(其三)

东东骆先生评点说:
“义务替代役制度”,第一,国家立法,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明确适龄义务行为人的年龄段,应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必要的条件及应有的权利(如必要的待遇、免责等);第二“义务替代役制度”与志愿者的区别;接受义务服务人的范围条件、相应的法律义务责任;;第三,对应履行义务而无故不履行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东东骆又评点说:
这是一个可行可操作的思路。如以法律形式规范,可说是一项制度创新,意义深远!

———————————————

博主回复:
东东骆先生说得太好了。 对“义务替代役制度”,从法律技术层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所作建言十分专业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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