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老龄化社会之新举措【原创】
(2010-01-31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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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义务替代役社会养老居家养老 |
分类: 译文诗作 |
2010年1月30日广播报道: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6亿,占全国人口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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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话短说。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实行多年,纯粹靠养儿防老已不现实,全部靠国家大包大揽也不客观。国家有困难,家庭也有难处。所以,不管是社会养老,还是居家养老,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庞大的财力开支和护理人力资源的缺乏。
那么,究竟应如何破解这一现实难题呢?!
记得笔者多年前曾在北京《青年参考》发表过一篇翻译文章,此文从侧面介绍了当时西德青年的“义务替代役制度”。令人大开眼界,深受启发。
“义务替代役制度”是国外不少国家采用的已成熟的一种社会公益举措。
窃以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事情务须有千军万马的兵力投入。在我国适龄青年中推行“义务替代役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势在必行。且不失为解决上述棘手问题的好办法。
其实,从权利义务的法律角度看,“义务替代役制度”就相当于“义务兵役制度”。既然,条件合格的适龄青年有义务服“兵役”;那么因各种原因落选“兵役”的适龄青年也应该有义务服“替代役”吧。不然,似国家政策亦有“能者多劳” 之嫌,显然有失公允。另外,这样一来,落选“兵役”的适龄青年,特别是适龄女青年就有用武之地了。特别是,以前因为招收女兵名额少,适龄女青年无不抱怨“生不逢时”么?实行了“义务替代役制度”,就可以各得其所,各尽所能了。服“义务替代役”与服兵役一样,是适龄青年在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当然,适龄青年应征“义务替代役”也须符合一定条件。上岗前还须参加相应培训。“义务替代役制度”有别于“义务兵役制度”。“义务替代役”虽然是隶属于民政系统的一级组织,但绝非是有形的成建制的部队编制。平时可以把“义务替代役”的关系分配安排到街道、居委会和各级养老院系统。应征服“义务替代役”者,仍是“民”而非“兵”。平时仍分散生活居住在各自家庭。服“义务替代役”的工作情形就如同现在的志愿者、义工服务差不多。可集中统一,也可分散弹性。
另外,“义务替代役”的服务对象不仅仅是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其服务范围还覆盖和延伸到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同时,正由于是“义务”替代役,其所提供的服务是无赏、不计报酬(在德国,仅享受政府提供一顿免费午餐)的。这样,不仅解决了养老护理人力,又大大节省国家和老人的开支。
诚然,我国有我国的国情,服“义务”替代役考虑给予基本生活费用问题也是合符情理的。这部分开支,是不是用“国家出一点,地方补一点,子女贴一点,老人自己拿一点”的办法来解决。诸如此类技术性问题都是可以进一步研究探讨的。
养老事业是生生不息的永恒事业,广大适龄青年在为国家养老事业作出奉献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将来免除了后顾之忧。
故而,在全国实行“义务替代役制度”实不失为利国利民利己、皆大欢喜之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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