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日前,我省通过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有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条例》明确了其主体责任,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还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为确保集体活动安全,《条例》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订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针对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条例》规定,学生家长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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