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止执法还是阻止暴力执法?
(2009-12-05 1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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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紫冽 |
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唐、胡两家亲属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依法拆迁,唐福珍因拆迁自焚,事件被定性为“金牛区‘11.13’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
“金牛区‘11.13’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看这个名称觉得可以和美国的911齐名媲美的,可以说明案件的重大性。具体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这场激烈的战斗,但是通过各大媒体的新闻报道,几乎转载于同一个记者的报道,对,唐、胡两家的的“暴力”行为描写的非常生动,每一个动作每一个表情都没有放过,但是对执法人员的描述不会脱离一个个字“法”,不过只是一句带过没有具体说明,“具体”是这么说的“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带离现场。”这是对整个拆迁执法过程的描述。
执法人员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具体方略我们没有理由知道,不过“先行着手”这说明是执法人员比唐、胡俩家先开始行动,“着手”只是手还是动用了拆迁工具,“带出房屋,带离现场”这是执的哪门的法,如果是被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相关人员带出房屋,这就显出强行的意思,就很难脱离暴力执法的嫌疑,暴力阻止暴力执法,如果把这个事件简单的定性为暴力阻止执法是相当不公平的,如果是因为房子的违法建设把违法建设人员带出房屋,那么执行带出房屋动作的应该是公安局。既然想要公开事实真相,那么应该客观的把“依法”的过程也全面一些,不要为了这个定性的事件,找一些单方面的理由让大家相信那就是事实的真相。
既然恶性事件发生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办事,那么1996年胡没有相关手续修建了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和简易结构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2007年拆迁时才说明是违法建设,这就得不得对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严明这一环节产生怀疑,而以实话实话著称的记者同志在报道中却对依法执法的环节讳莫如深,我们又怎么对这次的依法办事可以深信不疑呢?
但是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自燃,用自己的生命换来的自己的痛苦和亲人的痛苦,房子也不是原来的那个房子,拆迁时一定的,人也不是原来的那个人,唐福珍已经失去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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