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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无助于拯救人情冷漠

(2011-10-21 12:20:4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见死不救罪无助于拯救人情冷漠

   18日,以广东省政委,社工委为主,包括团委,妇联,社科院,社科联等十多个部门,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针对小悦悦事件进行讨论。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掀起了一场“见死不救罪”立法的讨论。

   对小悦悦事件,有网友评论,“一个人不扶,是品德败坏;一群人不扶,是社会的悲哀。”小悦悦被车碾过两回 ,来往18个路人竟无一人停下施援手,这当然是社会的悲哀。但透过这悲哀,我们更应该思考,当时若是自己在场,我们是不是也会成为那18个人中的一个?在讨论见死不救罪立法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清楚,这罪名其实并不仅仅是针对那18个路人,同样也适用于我们所有人。所以,针对见死不救罪立法,我们就应该放弃所处的旁观者立场,放弃高高在上的道德说教,转而去思考,当整个社会都不敢去扶一个孩子时,这个见死不救罪还有什么意义?

   法律是硬道德,道德是软法律,当道德感的缺失导致其约束力的丧失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指导本在道德领域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要注意的一点是,道德对人行为素质的要求本身是非常高的,以法律来指引本是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则更是难上加难。见死不救罪若真的入法,那我们就要确保这样一个基本的条件:社会上道德素质高的人一定要占到多数。比如此次小悦悦事件,若事件发生时见死不救已然入刑,难不成我们真要把来往的18个人都抓进牢里去?

   其实,在欧美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比如德国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就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的条件下,不进行施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这个罪在刑法上本是一个轻罪,但对道德的要求高,而且有条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做好事要看情况,这个很容易理解。比如前几年在小学生的道德规范里经常见的“勇于同歹徒作斗争”,现在我们已经不再提。原因就是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着想。“伸手救人”也是如此,本来救人不是什么有危险性的事情,但经过南京彭宇案以及彭宇案的一些翻版案件发生曝光后,公众在遇见此类事件时难免会有所顾虑。在碰瓷不断,诬陷不断,敲诈不断的现状下,“扶人”这本来一个很简单的行为都被带上了危险性,甚至被妖魔化了。所以,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人们不愿救,而是不敢救。在解见死不救这个难题时,我们所要解决的就是要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社会环境,先解决“不敢救”的问题,其次才是在解决“不愿救”上下功夫。毕竟,即使每个人都有救人的意愿,但是不敢救,那又有什么意义。不先弄明白这个主次关系,一昧强制要救人,只会事倍功半甚至是适得其反。

   若想促成社会的良好运行,只能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制的归法制。见死不救罪不足以改变见死不救的现实,因为它不能改变人情的冷漠。见死不救也本不是法制的问题,而是道德的问题,在于我们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在于没有一个奖励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良好机制。当法律不能保护行善者,政府不能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时候,我们又怎么能通过法律强行要求人们去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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