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敲定保险合同纠纷就近管辖、远离原告就被告
(2022-11-17 14: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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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敲定保险合同纠纷就近管辖、远离原告就被告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接着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5条
那么保险标的所在地的界定就尤为关键,特别是特殊财产,《民诉法解释》第21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就有“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就包含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管辖也在其中。
那么保险标的为“财产”之外的保险,比如人身保险,其被保险的系“被保险人”,与合同标的息息相关,《民诉法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实际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时,难免会遇到法院直接以“原告就被告原则”拒绝立案的,此时只能翻出《民诉法》第36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民诉》第127条、《民诉解释》208条之规定获取裁判文书后另行依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