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冯·哈根斯生物塑化(大连)有限公司的法理博弈在经过一审判决后的近10个月等待终于又上演了。这次庭审持续时间长达5个小时,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充分交换了证据,并对每组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我们新提供的七组证据当中,在香港由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的由我公司、哈根斯公司和美国ABC电视台对匿名人孙某的取证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组证据在庭审之前经过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了公证。
令人惊讶的是:对方律师对我们之前交换的证据似乎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证据中提到的相关材料异常陌生与吃惊。即便如此2010年9月6日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以驳回我方诉讼请求告终,这也再次印证了区法院一审判决行为确实超出法理之外,尽管结果确实是意料之外,但也算是“情”理之中。
二审过程中虽然被上诉方仍拒绝承认侵权事实的发生以及孙某就是当时的匿名人,但辩论的重点已经转变为具体的侵权主体的争论上。其中代理律师的一段辩词耐人寻味:“我们还是否认原告提出的名誉侵权事实,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侵权主体可能是哈根斯的美国公司、德国公司抑或他本人的侵权行为,无法确认此侵权事件为哈根斯大连公司所为。”对方律师依然没有意识到证据中“侵权发生之日孙某为哈公司雇员的事实、孙某是在接受哈(公司董事长)指使后对鸿峰生物进行诋毁的证词”。
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们要静等市中院的判决结果,我相信中国的司法公正终究是掌控在绝大多数人手中。与此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庭审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我也相信世间自有真理,法理定会大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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