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损害计划生育“法”的尊严
(2017-03-28 13: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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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春之耕 |
不能损害计划生育“法”的尊严
前几天参加一个村级“两委”班子换届督查工作会议,会上讨论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可否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推荐为“两委”换届候选人的问题。因为相关政策规定:“二要坚决防止‘带病提名’、‘带病当选’……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实质是讨论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算不算违法”的问题。会上,各执己见,有的认为因该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人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改,不要再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来否决提名候选人;还有人认为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自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相关规定……
我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是有法可依的,依据就是新修订的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款并无变化,这意味着“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并没有放弃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而且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国策”,就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计划生育法怎么就可以“例外”呢!
从会议讨论的情况来看,与会者普遍存在几个认识不到位:一是对计划生育的“法律性”认识不到位。还大量使用“计划生育政策”这样的词汇!殊不知“法”比“政策”更规范更严谨!二是对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个条款中的“基本国策”的理解不深刻!“基本国策”就是国家的最基础的政策,是不可动摇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三是没有认识到村级“两委”班子换届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性”、法治建设性的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执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四是直接以自己对法律的无知来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严肃执行计划生育法就是对我国法治的破坏!
除了法律层面的认识不足之外更是对我国的经济形势、人口状况、发展趋势、社会现实等多方面“大局”认识的模糊或者说无知!例如我国粮食产量远远不能自给自足;我国的人均资源、人均GDP在发展中国还处于落后位置;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为我国经济建设赢得了巨大发展机遇;不执行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等等。对这些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政策问题认识模糊,而来就事论事地从一个局部来看计划生育法,当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鉴于参会人员都是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具备基本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知识常识,在会上笔者没有过多展开“在村级‘两委’班子换届工作中要维护计划生育法的尊严”的论说。在这篇文章中也仅仅从计划生育“法”的尊严这个层面来阐释。因为,我认为作为一名有资格参与村级‘两委’班子换届督查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具备把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纳入到组织建设、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的大局中来思考、定位的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