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名腐败
(2013-03-15 11: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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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感悟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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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名腐败
——官场感悟之一二O
腐败,是依法依规可以也应该得到查处的贪污、侵占、滥权、渎职、奸污、淫乱等以权谋私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个人不良工作、生活作风。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腐败”这个“罪名”。在法律意义上腐败被分解成多种“罪名”,比如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等。“腐败”一词的涵义非常广泛,但是构成犯罪、违纪,够得上法、纪制裁、处分的必须是“罪名成立”的!这样一来在司法、执纪实践中就出现了人们普遍认为是“腐败”但没有“罪名” 的行为,也就是“公认的腐败”但因为没有相应罪名而无从追责!比如公款吃喝、滥发钱物、公费考察、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等。这些现象就“个案”来说腐败行为的危害不一定很大,但是因为这类腐败从法律、纪律的意义上来说不可或者不予追查,法不责众,导致人人沾染,个个纵容,集中起来,归成一类来统计累加,它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罪名成立”的“腐败分子”!为了与明文规定有罪名的腐败区别开来,暂且把没有明确的罪名的腐败现象统称为“无罪名腐败”。
“无罪名腐败”之所以比腐败危害更为剧烈,原因有:一、容忍怂恿。有一种说法叫“全民溃败”,主要就是指对“无罪名腐败”行为的放任、怂恿心理。很多人由“看得惯”逐渐进入“做得来”的状态。现在提倡的对腐败要“零容忍”,似乎不包括“无罪名腐败”!二、参与者众。就个案来说,一般地“无罪名腐败”比腐败的危害程度轻微得多,但是几乎人人参与,无处不在、无所不在,虽是小贪小占,但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三、形成了一种“腐败生态链”。公务员的待遇普遍并不算高,为什么趋之若鹜?灰色收入、隐形收入很高!一个公务员养活一家人,一个小小官员养活一帮人!斩断一只“无罪名腐败”的黑手,会损害一群人的利益。四、追究困难。要把“无罪名腐败”行为全部罗列罪名,一一追究,几乎不可能!不能无限上纲上线,小题大作。有人倡导修身自律、倡导加强作风建设、倡导严加监管。然而,在没有处罚追责机制的情况下,要治理一种蔚为风气的“积习”,谈何容易!
那么,“无罪名腐败”该怎么治理呢?从目前的反腐倡廉实践来看,还没有很好的硬性措施。笔者个人的看法:一是制度堵漏,预防无罪名腐败。通过建立健全细微的财务管理机制来防止。在电子信息时代,要做到公共财物的精细化管控是完全可能也比较简单的。二是加大政府机关的透明程度。不仅仅是推行“政务公开”,更要推行“机关事务公开”,特别是财务管理、出勤情况、工作效能方面的公开。公开的目的当然是便与监督、加强监督。三是在公务员作风建设时明确一些“作风规则”。例如:公务接待的陪同人员范围、人数;开餐的具体金额标准;公务派车的具体情况;奖金发放的范围、标准;等等。听说有些地方有:“召集女下属谈话,要开着门”的规定。很有借鉴意义!
“无罪名腐败”需要细致可行的制度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