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收取了“腐败红利”
(2013-02-06 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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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感悟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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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收取了“腐败红利”
——官场感悟之一一一
玩腐败,谁是受益者?
不仅仅是腐败的官员!
腐败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
比如一个黑箱操作的巨额桥梁修建项目:受益的可能涉及主管党政领导、主管项目领导、招标管理人员、施工监督人员;行贿中标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关联人员和物质供应单位;放贷银行部门、项目投资股东。再如人事腐败,假设是一个县委书记是买官得到职位者,他再通过买官回收成本,谋取利润,科长局长们就要向他“竞购”实权部门岗位,这时候买的、卖的,都是腐败红利的分享者!再如司法腐败,法官收受贿赂后给罪犯减轻量刑,法官、罪犯都是受益者,甚至辩护律师也是受益者。
由上述事例可知腐败是可以“双赢”、“多赢”的!受贿方、贿赂方都会获得“腐败红利”!
那么谁是“受损方”?
受损方是“国家”、是遭遇不公平竞争的“弱势方”。
国家财政受损失了,谁来管?国家财政掌控在官员手里,官员自然不会去关心!甚至不排除少数官员想方设法挖财政墙角的现象!财政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能够监督财政吗?恐怕不仅仅是目前条件不成熟、机制不健全,即便是不很遥远的将来,也很难做得到!
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官员没有积极性,纳税人没有条件。总不能指望腐败分子、贿赂分子自己反自己吧?这样就只剩下一个“弱势群体”来反腐败了。这个群体在玩腐败的竞争中玩输了——但一般情况下他们不直接受损,在反对、打击腐败的对抗中能否玩赢呢?
有很多法律专家反对“双规”,唱导“依法反腐”。按照上述分析,依法反腐就是“民告官、弱告强”!
“民告官”和“民贿官”,哪一种效率更高呢?看看其中的利益关系,“民告官”存在三个利益群体:官员(受贿方)、被告(行贿方)、原告(无利方)。官员受理此类案件就使“双赢”局面变成“三亏”——官员方不会再有贿赂金、行贿方失去了“腐败红利”、原告方因为上告要付出代价——金钱甚至“声誉”——在一个腐败盛行、潜规则盛行的社会,人们信奉“盗亦有道”,喜欢告状或者举报贪污贿赂者并不能博取好名声,甚至遭人白眼!因为腐败往往“双赢”、“多赢”而“反腐败”通常“三亏”,所以民众的反腐败热情往往是“嘴上热情”——很难付诸行动!何况即便有人愿意告状,也还要仰仗官方受理并且能够秉公处理!倘若遇到压制、打击、报复则更加麻烦——这样的事不是没有……
因为“腐败红利”的存在,受损者又往往是“国家”这个抽象的利益主体,所以一般“事不关己”或者说“损不关己”的人们很难不惜代价地站出来检举、揭发、上告!这就是反腐主流总是“小三、小偷、小人”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