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到底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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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更加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切实做到“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信访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信访局。
第二章
群众工作制度
第三条
民情调研制度。市、县党政领导要带头深入乡村、企业、社区、重点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全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科级以下干部不少于90天,并记好民情日记。全年撰写民情调研报告不少于3篇。领导干部要到农村、企业、社区广交朋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常联系往来,一年内登门入户走访不少于两次的“穷朋友”不少于20人。乡镇干部要深入村组做群众工作,每年夜宿农家不少于30晚。
第四条 联系帮扶制度。市、县党政领导每人负责联系一个乡(镇)、一个村(居委会)、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一个特困户、一名信访老户。每个党政机关单位负责帮扶一个村(居委会)或困难企业、一个特困户。每年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两次,为联系点办两件以上实事。对帮扶的困难家庭,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三节前必须走访,每次走访慰问金不低于200元。
第五条 信访接待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月安排两人到市信访局公开接访两天;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到信访局公开接访,其他班子成员每半个月安排一天时间公开接访;县(市、区)每个工作日均要有一名县级领导值班接访;市、县两级各部门、各单位每天都要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值班接访,确定每周一为公开接待日;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领导定期公开接访要有组织有计划,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告,不能随意调整或由他人替代接访。接访领导要负责所接待信访问题的处理、督办,一抓到底,直到“案结事了”。
第六条
联合接访制度。市政法系统、民政局、住建局、经信委、人社局、环保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及鹤城区、中方县政府派人员常驻市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值班接访。各单位派驻人员由市委组织部选派和考核,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联合接访机制。
第七条 领导包案制度。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要直接“包案”处置重大信访事项、信访积案、信访老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市、县两级党政领导每年包案处理2—4个重点案件。案源由市、县联席会议提供并根据职务分工指定到人。原则上,指定领导所包的案件同时要确定一个相关职能部门包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决策评估制度。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和敏感事项,都要严格实行公示、听证、咨询等制度,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群众意见。要通过党政门户网站、热线电话、人民来信、专题听证、决策风险评估等方式,广开言路,听取群众意见。要逐步开放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人大、政协有关会议,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九条 文明创建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分管工作领域和联系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文化传播,文明创建活动,每年要在联系点上搞好“四课一活动”,即:上好思想宣传课、科技普及课、身心保健课、法制教育课,开展好文明乡村(企业)创建活动。倡导领导干部在端午、中秋、春节参与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手拉手,心连心地庆祝传统节日。
第十条 干部培养制度。不断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市直机关单位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要有计划地轮流安排到信访局跟班锻炼三个月以上。坚持干部驻企业、驻村工作制度,安排到企业、农村驻点帮扶的工作人员,每月在点上住宿不得少于20晚。进一步加大下派市直机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力度,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鼓励干部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对在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五周年以上政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的优秀干部要予以重用或解决副县级待遇,涉及基层群众事务较多的领导职位,要多从长期在基层工作,基层经验丰富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三章
群众参政机制
第十一条
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收集、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行“民意表达一卡通”制度。市、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的姓名、电话、职务、岗位职责和群众信访流程等印在一张卡上,发放到每家每户,方便群众在基层反映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群众议政导引机制。要在党政门户网站、党报党刊、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体开辟群众议政栏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群众参与讨论、评论、评价党务、政务、民生的活动。对群众关注事项、建议事项、咨询事项,各级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必须实事求是地依法按政策予以答复,对重要建议要积极采纳、反馈,并对建议人予以适当表彰、奖励。对在宣传媒体上反映的群众建议、意见、诉求,媒体主管单位要在一周内收集整理并反馈、转交到相关事项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办理。复杂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予以答复、办理。
第十三条
群众诉求解决机制。依法、依理、依情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把关注民生问题放在首位,着重解决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格执行群众诉求首问负责制。对群众诉求,我们确定业务主管部门的第一次接待人员、领导干部接访活动中的第一次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员”,接待群众后要全程跟踪负责信访事项的协调、督办、反馈,直到“案结事了”。
第十四条
包案责任追究机制。凡群众信访事项、投诉事项、建议事项经市(县)委、市(县)政府或市、县信访联席会议指定领导个人和职能部门包案后,包案领导和部门必须负责到“案结事了”,不是特别复杂、不涉及到上级党政机关的事项办理中途不调整包案机关,领导调动的由接任领导继包。应当指导信访人直接找包案领导、包案单位反映、咨询相关情况。对不负责任的包案单位、人员,信访人可以向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第四章
督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群众监督制度。对《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在市纪委、市信访局设立群众意见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分别是
:
。提拔使用干部时,要到领导干部联系村(居)、企业考察、测评,群众满意度达不到80%的不上会、不提拔。
第十六条
督查通报制度。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把对群众工作的日常督查与集中督查结合起来,日常督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集中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执行《规定》好,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在一定范围内宣传推介,年终考评时给予加分。对落实本《规定》不力、群众工作中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重大群众事项处置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建议采取组织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制度。对连续三个月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和连续三个月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对两次进入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和全年累计六个月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实行年度综治考评一票否决,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评比制度。由市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机关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考核评比一次,考核结果纳入行政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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