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签约艺人和演艺公司或者传媒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说吧,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拉风传媒旗下的艺人罗某,在公司的全力包装营销下,拍完电视剧作品并走红后,竟单方提出解约。这明显是过河拆桥的行为。于情于理,让人不齿,于法于规,更行不通!
还记得几年前,同样刚刚进入“明星新出头”地步的林更新,在和东家公司的解约案中,历经一审再审,最终落得了赔偿公司近200万的终审宣判。从法律上看,艺人与公司签订的包装合同,尤其是业内所谓的“全约合同”,想要单方面解除,必须在法律层面上符合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方面的条件。前者为合同双方在协商约定合同时所达成的条件,以及公司也就是甲方同意解除;后者则是在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的涉及到五项法定解除情形。就不在这里赘述。显然,事实中的艺人罗某,对于每一项的可谓冷冰冰的法规及合同条款中都未能履行的情况下,而单方面要求解约,存在严重的违约事实。对于一个倡导和谐,崇尚法治的社会和国家,自然是说不通的。
而在情感层面上,拉风传媒出于商业的考量,出于对艺人价值的长远计,自然是对于每个艺人都有独到的包装流程及合同条文的明规。况且,任何合同都是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达成共识的条款,不可能存在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细则没有认知度。事实上,该案或者说此次拉风传媒艺人闹解约风波的事件,也并非偶然。尤其是在时下影视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于任何一个成长或者出道不久,又仿似看到美好前景的艺人来说,明星路的璀璨,似乎就在眼前,乱花已然迷人眼的现实,很容易让年轻人们短视,甚至迷失。
对于看似强势一方的公司或者说甲方,除了影视行业的商业盈利的行为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肩负着艺人甚至行业行规的正确走向,倘若无规无则,任由合同被违,被改,被曲解,岂不会行业大乱,人心不古,法理何在。混淆视听的做法,也终究不会逃过法律的厉眼。人民的眼睛更是雪亮的,孰真孰假,孰对孰错,也自有说法。艺人罗某的个案,自然有其代表性,更有普遍性,在娱乐业大好的今天,也肯定会有更多的类似状况和风波发生。于法于规,不通;于情于理,不齿!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