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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长陈月进的罪与非罪

(2011-09-25 1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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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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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用“罪”与“非罪”来权衡陈月进这个人,那么你的思维肯定会误入两个极端;如果客观地对他的所有作为进行一番分析,那么你会觉得在你身上已经渗透了他的影子。这就是一个基层民政局长“罪”与“非罪”的纠结所在

 

□本报记者 王甘霖  发自石家庄

 

  真相是一种有力量的存在,无须对石家庄中级人们法院的终审裁定做任何评价,但我们有理由把真相展示出来,还原一个真实的陈月进。

  2011年8月12日(9月5日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们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5月5日的判决。赞皇县人民法院以陈月进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作官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基层为官多年的陈月进完全读懂了这句话的内涵,“不得已而为之”则是“陈月进们”的悲哀。

  

“先斩后奏”挪用92万

  在金钱已经成为一些人唯一信仰的今天,许多官员则喜欢利用职权占一点、贪一点,然后再给“主子”送一点,只要不“东窗事发”,这些官员的结果肯定是“官运亨通、财源滚滚”。

  陈月进曾经的同事和领导一再证实,他不是这样的人,如果它能圆滑地处理“为官”和“搞钱”的关系,不至于是今天这个样子。

  当然,陈月进在担任无极县民政局长期间,以“下海”的方式,让小日子过得很滋润,也是众所周知的事。

  2004年,陈月进的朋友在上海开了一家宾馆,在信用社贷款150万元后,尚有150万元的资金缺口,要求陈月进入股。

  就在这时,通过无极县民政局的出纳兼驾驶员张义军介绍,陈月进认识了张义军的战友,无极县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强。因此,2005年3月29日,张志强用自己的存折担保,在银行为陈月进贷款150万元。

  后来陈月进才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2004年12月,无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民政局将拟建一座敬老院。张义军为了搞到这项工程,就找到张志强帮忙贷款,正好陈月进需要资金,张志强和张义军联手做了一回“好事”。

  张义军做完“好事”之后,找到陈月进,称张志强想承包修建敬老院的工程。陈月进当时回答,张志强帮了我的忙,我非常感谢,但承揽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

  事实证明,在敬老院工程的招标问题上,陈月进并没有给予张志强特殊关照,连名都没有报上,更谈不上中标了。

  自此以后,张义军和张志强联手做的“好事”开始变味了。

  2006年4月,张义军利用自己出纳的身份,私自将无极县民政局的80万元的公款交给了张志强。半年之后,张义军才告诉陈月进:“我挪用公款80万给了张志强。”

  “我要是敢用公款的话,何须用张志强的存折担保?”根据案卷材料记载,陈月进当即批评了张义军的“好意”。

  虽然是先斩后奏,毕竟张义军口头上是说为自己贷款才铤而走险,陈月进没有向上级反映张义军这种违法行为,而是想办法把张义军挪用的公款还上,曾经陆续将15万现金给了张义军,让他填补公款帐目的缺口。

  2008年春节期间,张义军再次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将民政局12万元的公款转给了张志强。事后,张义军向陈月进作了“汇报”,陈月进当场表示,你必须做个证明文书,坚决不能用公家的钱来还我个人的债务。后来鉴定证明,这12万元的报销单据中也有不少是假冒陈月进笔迹所签。

  2008年5月21日,石家庄市审计局例行对无极县民政局帐目进行审计,并对张义军做了笔录。陈月进意识到,张义军私挪用公款的行为毕竟不是好事,他是民政局的出纳作为局长也负有领导责任,况且张义军还在事后说过,是为自己还了债,陈月进当天就借款填补了其余的欠款。

  

史上最牛的“证人”

  陈月进是无极县有名的“犟脾气”,“身正不怕影子歪”是他常挂在嘴边的话。

  因此,2008年6月25日,他被要求与石家庄市审计局“交流看法”时,审计局认定“陈月进贪污37万元”,他没有给审计人员好脸色看,并拒绝在《审计结果》上签字,以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鉴定结果证明,所谓37万元的报销凭证里,有大量是假冒陈月进笔迹签批。

  事后,石家庄审计局将案件移交给无极县纪委,当无极县纪委尚在调查之时,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直接调卷,并指定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陈月进没有回避问题,2008年11月7日,他主动来到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说清“97万元”的来龙去脉,并将民政局的“其他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2009年6月22日,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月进涉嫌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2年7月至2008年4月,由陈月进安排,无极县民政局在向上级申报无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采取虚列低保对象的手段,共骗取国家低保资金518万余元;2006年至2008年,由陈月进安排,无极县民政局在采购救灾棉衣、棉被、棉褥时,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国家救灾资金48万余元留在“小金库”;2003年12月,在陈月进的安排下,无极县在发放优抚资金时,采取虚假发放优抚对象药费补贴的方式,骗取国家优抚资金47万余元。

  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无极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杨建立、社救科科长何会强、优抚安置科科长田贞信。奇怪的是,在上述所有指控中,起决定作用的出纳和会计都不是被告人。

  陈月进、杨建立、何会强、田贞信四人所涉嫌的“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皆系“集体研究”的结果,而赞皇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2月8日对杨建立、何会强、田贞信三人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同一份判决中,赞皇县人民法院以陈月进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贪污罪,贪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所谓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其实就是张义军策划的那几件“好事”。

  赞皇县法院的判决书已经证实:所谓陈月进贪污32万元的指控与司法鉴定结论不符。原来,这些指控提供的报销单据不少是假冒陈月进笔迹签批的,作为出纳的张义军,却说是陈月进当面所签。判决书还显示,张义军把95万元公款存在在信用社工作的妻子穆国红和孩子名下,用7万元买信用社股金,无理由现金亏库33800元。对此,张义军不但没有被提起公诉,而且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相关媒体对此案件报道之后,有网友戏言:张义军堪称史上最牛的“证人”,自己犯罪之后,又以“证人”的身份证明自己无罪,并嫁祸他人,法院则以此“证据”判案。

  陈月进觉得这样的判决荒唐得太离谱,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申”的裁定。

  赞皇县人民法院鉴于张义军在案件中的作用重要,曾给公诉机关发出公函,要求通报对张义军的处理情况,但公诉机关置之不理。出现了戏剧性的情况,同一件事,陈月进为嫌疑人时,就判15年,现在张义军成了嫌疑人,却没人过问了。赞皇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1年5月5日做出判决,以陈月进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月进依然不服,再次依法上诉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糊里糊涂成“替罪羊”

  陈月进的妻子郑方敏已经委托律师,于2011年9月18日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

  通过信访渠道的“申诉”也仅仅是一个程序而已,“终审裁定”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但“权威与尊严”的内涵还得用事实说话。

  赞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陈月进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谈话录音证据,以证明出纳张义军挪用“小金库”资金92万元,然后虚开32万元的费用票据,冲销挪用的“小金库”资金的事情自己事先完全不知情。公诉机关所谓的“贪污”和“挪用公款”指控是张冠李戴。

  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公诉机关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情况下,陈月进粗略的看了几张复印件,就当庭申请对检察机关指控他“贪污”的虚开的报销票据中的6张票据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竟然有4张票据上的签名不是陈月进所签。这4张票据的金额高达4.3万元,而另外两张票据的不足0.1万元。

  即便如此,赞皇县人民法院第一判决依然曾将此事判为“陈月进贪污32万元”。第二次判决虽然否定了“陈月进贪污32万元”,但是判案人员从这32万元中,找出了2.3万元有陈月进签字的票据,就又判他贪污了23000元。

  根据案卷记载,陈月进当庭对此的辩解理由是:有我的签字就是我贪污了,我当了6年民政局长,签字金额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怎么不说这些钱都是我贪污了?“2.3万元”的数据是怎么出来的,法院一直没有给出答案。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而本案历时四次庭审,关键“证人”张义军一直没有出庭。陈月进多次以口头、书面形式要求张义军出庭作证,与其当庭对质矛盾、虚假的相关证据,法庭对此请求没有给予回应。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于2011年8月24在《人民法院报》发文提出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既然陈月进及辩护律师已经提出了相关证据矛盾、虚假的问题,法庭理应让张义军出庭作证。

  郑方敏委托的代理律师王发旭、兰和认为:在本案中,挪用公款、贪污的行为是实际存在的,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张义军就是犯罪的主体,法院判决陈月进“挪用公款”、“贪污”纯属是一起张冠李戴人为炮制的错案。

  二位律师在《再审申请》里强调:“申诉人只是‘替罪羊’,诚心请求上级法院立案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做出公正的判决。”

  

合理不合法的“清白身”

  “合理”不一定“合法”是陈月进背负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根本。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采取虚列低保对象的手段,共骗取国家低保资金518万余元”即是他“滥用职权”的行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这项指控,陈月进从来都没有否定过,因为这与国家实行的“低保金”拨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政策有关,又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陈月进从来就没有把这当做犯罪。

  石家庄市民政局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金”的时候,如果上级拨100万元,地方财政也必须拿100万元的配套资金,使农民能得到200万元的“低保金”。如果没有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就不能享受到上级拨付的“低保金”。

  无极县是一个农业大县,财政资金捉襟见肘。没有一分钱的配套资金,但又不能让老百姓不享受“低保金”。于是在无极县相关领导的“协调”下,无极县民政局终于找到对策。假设民政局要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100万的“低保金”,县财政局就县拨付100万的“配套资金”。收到县财政的100万元“配套资金”以后,民政局造出200万元“低保金”的花名册,当然其中有一半是假名。当县民政局收到上级民政部门拨付的200万配套资金后,还得把县财政当初拨付的100万元“配套资金”给退回去。剩余的资金,建立专用帐,除了发放给低保户外,余下的资金都在专用帐上。

  以此“虚列低保对象”的方法,作为民政局长的陈月进,解决了农村的“低保金”问题,也为地方财政排忧解难了,而他却被认定滥用职权罪。虽然律师认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是不应该成为该罪的,至今法院也没有说清造成了什么损失,却就判定了滥用职权罪。

  “陈月进没有做错,只能说他运气不好,”无极县一位领导干部叹息道,陈月进是一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但他不善于保护自己。

  而陈月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是非,在此不便论断,但非常有必要把事实讲出来。

  2002年5月,陈月进出任无极县民政局局长。年终,有员工提出,我们每年都发了奖金的,咱们今年是否还发?按照以往的惯例,每年每人发900元钱,局长、副局长还要多点。陈月进不想标新立异,年终奖肯定得发,前任局长规定的政策基本不变,只是把年人均900元改为每月每人100元。

  但资金从何而来?民政专用资金肯定不能用。为了解决问题,陈月进决定通过一些票据,到各乡镇的自有资金里报销一部分资金。后来,注册在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老年公寓名下的招待所,每年上缴20万元的利润,成为他们发放奖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发年终奖的对象包括民政局长、副局长及其民政局的全体员工,各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民政办主任。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资金是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所指的客体,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乡镇自有资金来自“乡镇企业收入”是集体性质的,而招待所上交的利润,注册时工商局提供的国有企业章程模板里有规定,上缴利润的5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30%作为奖金。可见,50%可以作为奖金福利发放。

  陈月进当了6年多的民政局长,以陈月进为局长的无极县民政局,用这些资金以发奖金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50多万元,陈月进个人所得1万多元。

  如果只用“罪”与“非罪”来权衡陈月进这个人,那么你的思维肯定会误入两个极端;如果客观地对他的所有作为进行一番分析,那么你会觉得在你身上已经渗透了他的影子。

  这就是一个基层民政局长“罪”与“非罪”的纠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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