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上)
(2009-03-14 14: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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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影片在这方面,通过秋菊这样一个性格倔强的农村妇女,围绕她们家和村长之间发生的,这样一个小小的纠纷,为了讨要一个说法,不惜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克服了很多的困难,从(乡)里到县里,从县里又到市里,经历了打官司,这一个艰难的曲折的过程。从这个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进步,也感受到了人文的关怀,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部影片当中的一些主要情节,并且结合这些情节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虽然不是法律问题,但是很有价值的一些问题,我们展开讨论。
(影视片段)
秋 菊:我找李公安。
李公安:啥事?
秋菊把医院鉴定递给李公安。
李公安:万庆来,庆来怎么了?
秋 菊:让人给踢了。
李公安:庆来这么老实的人,怎么还跟人打架,跟谁?
秋 菊:村长。
李公安:谁?王善堂!为啥?
秋菊:俺家总想盖个辣子楼,砖瓦都准备好了,村长他就是不批,没办法,我就在承包地里拾掇一块地边边,想在这地方盖了就算了,村长还是不批,他说有啥文件,那我说,你有文件可以,就把这文件拿来给我看一下,他说不用给我看,他说他就是文件,他就是不给我看。
李公安:你别说,这真有这文件,这承包地是让种庄稼的,都在里头动了土木,那咱吃啥?
秋 菊:那文件上也没写打人这一条。
李公安:一个巴掌拍不响,没个理由他就能随便打人,到底为啥?为啥?
小 妹:我哥气不过,骂了他一句。
李公安:你哥骂他啥了?
小 妹:骂他下一辈子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
李公安:这就是庆来的不是了,谁都知道,王善堂有四个女儿没儿子,这话是戳老汉心窝子,我给你说,他打人肯定是不对了。是这样,你先回去,过两天我到你村上调解一下。
我们暂且不说村长对不对,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秋菊她要在自己家承包地里,建辣子楼,对还是不对?当然影片里也告诉我们,李公安说不应该,但是不应该有文件,文件又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属于国家的之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里面当然也包含了,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农民的自留山等等这样一些土地,从所有权上来讲,都属于集体所有,当然了法律也规定,不管是国有的土地,还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依照法律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是可以确定,由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来使用的。具体来讲,一个农民如果需要建房,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他取得了宅基地,他就取得了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像影片中秋菊她家要想建房,她如何来办手续呢?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应当向村委会提出要求,村委会就要召开会议,或者村委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如果讨论通过之后,就要上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来审核把关,如果乡政府同意了,还要再报县一级政府,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宅基地。基于我们国家的土地,耕地面积非常有限,所以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按照土地法的规定,一般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且每一户的宅基地,还不能超过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
就在《秋菊打官司》这个影片中,我们看到秋菊是和她的(公婆)住在一起的,当然农民成家以后,是可以另行再申请宅基地分家单过的,但是你必须依法地去申请办理手续,但是秋菊她们家没有这样做,受到了村长的批评,他们认为是村长不批。这个村长,刚才我说了,其实他没有权利批准宅基地,他顶多是把你的申请,提交到村委会来进行讨论,但是村长可能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并且也没有向她提供相关的文件,这应该说村长是有一定过错的,但不管怎么说,秋菊的丈夫,你不能骂人家,特别是你骂的话是很难听的。我们农村有一句话: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你骂的是人家断子绝孙的事,咱们古代有一句话叫什么,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村长有四个姑娘没有儿子,这在农村人的眼里是不孝啊,你把这个对人家(来说),是痛处的一个事情,去骂人家。在这种情况下,村长踢了他,当然我们不能说,村长踢秋菊的丈夫是对的,但是首先你骂人家是不应该的,由此才产生了这个纠纷。
这个纠纷发生以后,秋菊来找乡里的李公安解决,这就需要(讲解)第二个问题,李公安他的职责是什么?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我们国家主要是,社会治安的保卫机关,一般来说,我们在乡镇一级,都有公安机关设立的派出所,有的地方设立不了派出所,也要派出公安人员。李公安看起来就是,派驻在这个乡镇的公安人员,他的工作就是,负责当地的社会治安,户口管理等等这些工作,所以村民如果发生了一些纠纷,发生了一些社会治安的事件,甚至发生了一些刑事案件的话,通常首先要,向驻在当地的公安人员报告,如果是一般的治安案件,一般的纠纷的话,按照我们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于民间的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的,如果情节轻微的话,公安人员可以进行调解。我们李公安在这件事情上,他是不是这样做了呢,我们看到,李公安很辛苦,赶到这个村上,分别找了秋菊一家,分别找了村长,苦口婆心地做了很多说服的工作,做了调解的工作。
(影视片段)
秋 菊:我找李公安。
李公安:调解结果是这样,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负责,一共二百元,就这样办了,明天你把医药费的收据带上,再给他打个收条,你俩当面把钱款交清,这事就算完了。
虽然秋菊有一定的不满意,但是基本上还是接受了,主动地按照李公安的安排,到村长家去取钱,看起来村长心里,也并没有完全接受,但是他基于李公安的工作,还是同意了愿意拿出两百块钱作为对对方的赔偿。但是不好的是,这个村长在付钱的时候,又做了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说出了一些有损于秋菊人格的,有损于秋菊尊严的话。
(影视片段)
村长:地上的钱一共二十张,你拾一张给我低一回头,拾一张给我低一回头,低二十回头,这事就完了。
结果秋菊拒绝接受他的两百块钱,最后她只好就到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去告状,她到哪里去告状,获得了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影视片段)
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乡上公安员已经处理过了,你怎么还来找我们?
秋 菊:我怕李公安偏向村长,我要求县上处理。
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那是这样,你把材料放在我们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们五日之内作出裁决,如再不服,接到裁决后五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果然秋菊来到了县公安局告状,用我们老百姓的话叫告状,那她这样做,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法律依据就是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人,如果对于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的调解不接受的话,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裁决。这里就需要(讲解)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调解属于什么性质的调解?进而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在我们国家,调解有哪些种类?
大体上说,调解在我们国家有这么几种,在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以及在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中,司法机关、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解,我们把它叫做诉讼中的调解。第二种调解我们叫仲裁调解,那么仲裁调解通常就是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活动中,对单位、公民相互之间,由于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申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时候,仲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之间这种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这是第二种。第三种调解呢,是我们国家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说是传统就是民间调解,或者说叫人民调解员调解,这种调解主要是存在农村的乡镇、村庄,或者城市的街道,村民市民相互之间发生了,一些民事的纠纷等等,这样的一些现象的话,人民调解员可以对他们进行调解。此外还有第四种,就是我们影片中所看到的,由行政机关在处理一些,相关的事宜的时候,比如说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这样一些行为的时候,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进行调解。我们可以把这种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那么这四种调解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必须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我愿意调解,只有在愿意调解这个基础上,我们的办案机关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仲裁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也好,公安人员(也好),才可以调解,这是它们一个共同特点。但是又有不同,对于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这两种调解来说,在送达调解书,以及你接受调解书之前,你可以反悔,你可以不接受调解。但是一旦你接受了调解书,那么你就不可以再反悔了,这个调解书就生效了,生效了是什么意思?生效了你就要按照调解书,规定的内容、权利、义务,双方要按照这个执行,如果有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这种调解书就具有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后两种调解,比如说人民调解员这种民间调解,以及向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当中,所从事的这种行政调解,如果他不接受,即使他已经拿到了调解书,他不接受的话,也是可以的,不可以强制地执行这种调解书。
刚才这个案件中就是这样,事实上秋菊接受了这个调解了,后来她又推翻了,所以她就到县公安局去告状,所以第二个问题,就是需要我们了解,县公安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它的职责和权利又是什么?按照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候,大的方面说,有两种处理方式,或者说在处理当中,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方面就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处罚的手段或者说种类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告,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拘留,拘留可以一到十五天,这是它处理一种方式。另外一个方式,或者说另外一个内容,就是对于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被害一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物毁损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裁决的方式,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赔偿。比如说赔偿医药费,赔偿相关的误工费用等等,这样一些处理,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公安机关是可以处理的,但是我们需要说明一点,按照严格的,从法律的规定来讲,前面的警告、罚款,以及拘留,才是一种处罚行为,是一种处罚手段,而要求侵害一方,向被侵害一方赔偿损失、承担医药费等,这不属于处罚,这属于一种民事的补偿,或者说民事的赔偿。在明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原有的这个规定,做出了很大的修改,今后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候,通常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包括我们刚才说到的警告、罚款、拘留,除此之外,还可以吊销许可证,如果是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吊销许可证。但是对于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话,公安机关只可以进行调解,如果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这个事情就圆满地解决了。但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或者起初接受了调解,事后又推翻了,公安机关就不能再对这个事件进行处理,也更不可以再进行裁决。只能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到人民法院,通过起诉的或者说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那我们看一看,在这个影片中,秋菊把这个事情告到了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是如何处理的?县公安局处理以后,秋菊是不是接受了?
(影视片段)
李公安:建议由所在乡的公安员进行调解,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异,以安定团结为重,经济上仍以第一次调解为主,维持原乡政府定的调解方案,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本人负责赔偿,完了,看你们还有啥?
秋 菊:这跟上回一样嘛?
县公安局做出的裁决,看来秋菊还是不能接受,因为它仍然维持了,李公安当时做调解的时候,提出的意见,也就是要求村长向秋菊家支付两百元钱,但是秋菊不能接受,秋菊为什么不能接受呢?秋菊说。我不在乎钱,或者说钱多也好少也好,她不太重视,她关键要一个说法,什么说法呢?她要求的是要村长给她进行道歉赔礼,但是县公安局的裁决里,没有这样的内容,所以她仍然不服,对于县公安局做出的裁决仍然不服,怎么办?按照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服的被侵害人也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也好,有权在五日之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受了他的申诉之后,应当在五日之内做出新的裁决,这在当时我们把它叫做两裁才能终结的方式。但是现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种处理方式已经修改了,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已经不存在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候,对于当事人双方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包括财产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给予赔偿的裁决的内容,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刚才说,公安机关只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这个行为人给予处罚。所以今后公安机关不存在,对于损害赔偿这部分,做出裁决的这种内容,所以也就不存在,被侵害的人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的问题了,但是在当时还可以这样做。我们看一看,秋菊她不服县公安局的裁决,她是不是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提起了申诉?
(影视片段)
旅店店主:我给你帮个忙,你去找一下市公安局的局长,那是个好人,我这儿有他的地址。
秋菊去找公安局长,被局长送到旅店。
公安局长:好 你慢慢走,我上班去了。
刚才秋菊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这个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我认为是非常另秋菊满意的,为什么满意?因为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接待了她,不仅亲自接待了她,还拒绝接收秋菊去他家的时候,给他带的礼物。在听取了他对问题的申诉意见以后,又自己亲自把她送到了居住的旅馆,这个场景或者说这个场面,我觉得充分体现了公安局局长执法为民的一种精神。我们现在由于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各种社会纠纷出现了不少,所以现在各地出现了不少老百姓,由于自己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到有关机关去告状、去上访等等这些情况,对于这样一些问题怎么处理,这对我们各级干部、各级政府机关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影片中的公安局长他做得非常好,他亲自接待了秋菊,亲自又把她送到居住的地方,这样在工作程序上,就对于当事人来说,精神上得到了很大的安慰,同样他的这样一举一动也就端正了、树立了我们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执法为民的精神。所以这个过程本身应该是秋菊是非常满意的,但是这个结果呢,很遗憾,秋菊还是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