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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焊补铁桶爆炸烧伤 5万元医药费引发纠纷

(2010-03-25 14:22:17)
标签:

法律

铁桶

被告

焊工

医药费

健康

分类: 行业动态
焊工焊补铁桶爆炸烧伤 5万元医药费引发纠纷

  气焊师傅在焊补油漆桶时,手中的铁桶突然爆炸,自己不幸烧伤,是他疏忽大意,还是对方未尽安全义务?永清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担。

  刘某长期经营电气焊业务,但没有取得气焊资质,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09年12月17日下午,刘某应某工厂的要求,自带焊接设备,到厂里焊补铁桶。在焊补过程中,刘某手里的铁桶突然爆炸,随即起火燃烧,刘某及厂里的工人同时被烧伤。经查,爆炸原因是刘某当时所焊的铁桶盖没打开,造成桶内温度过高,导致铁桶爆炸。由于桶内曾装过绝缘漆,未清理干净,造成残液燃烧。刘某伤后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

  事后,双方就医疗费赔偿问题发生纠纷。3月8日,刘某将工厂起诉至法院,诉称:自己受雇于被告为其焊补铁桶。由于被告没有告知焊补的铁桶曾装过易燃易爆物品且被告指派的工作人员失职,未将铁桶的盖子打开,导致焊补过程中铁桶突然爆炸、燃烧,致使自己当场被烧伤。伤后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6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清剩余医疗费2.4万元。厂方辩称,厂里将焊补铁桶的工作以固定价格承包给刘某,二者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是原告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该损害事故发生,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在得知原告受伤后,出于人道主义,厂方还为其垫付医疗费2.6万元。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自带工具设备到工厂焊补铁桶,将焊补好的铁桶交付被告,被告按照刘某焊补铁桶的数量给付报酬,符合加工承揽的特征,刘某与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刘某在焊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而被告作为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单位,对自己生产用品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也比原告具有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但被告回收铁桶后既未清洗也未要求原告清洗,就将有残留危险品的铁桶交给原告焊补。铁桶爆炸的原因除刘某未取得焊接资质、不掌握焊接的相关安全常识外,需焊补的铁桶内残留有危险品也是铁桶爆炸的重要原因。即原告与被告对铁桶爆炸均负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方分担。最终,法院酌定刘某承担铁桶爆炸造成损失的40%,2万元,被告承担损失的60%,3万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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