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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

(2009-08-07 17:35:03)
标签:

医患关系

投诉接待

负责制

管理部门

健康

分类: 行业动态
新华社电 卫生部5日发布《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同时实行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如果该《办法》付诸实施,那么患者今后将不可能遭遇投诉无门的困境,投诉也会事事有着落。

  二级以上医院须设投诉部门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统一接受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征求意见稿,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实行“首诉负责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人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向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不愿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接待人应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和投诉记录,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介绍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案、治疗措施和治疗措施的目的及可能结果、患者预后、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费用等情况,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制度。

  投诉处理最长不得超15天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对于能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解决;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投诉,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投诉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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