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患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应不应该是消费者?把患者作为消费者保护利大还是弊大?我们应当如何保护患者的利益?北京大学医事法学专家孙东东有如下看法。
患者不是简单的消费者
从法律上看,患者可以视作消费者,很多民法学家都支持这样的观点,但实际上患者并不是普通意义的消费者,按《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这一概念从经营的角度看,医院同商家一样有经营的性质,但医院的经营又和一般意义的经营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价值取向上。一般性的经营与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利益是严格对立的,比如说到商场购物,经营者期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消费者期望以最低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两者完全对立。而在医疗中,病人与医生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治好病,病人首先是希望开疗效好的药品,尽快治好病,而不会贪图便宜。医疗与一般的消费不同还体现在决定权上,医疗中的决定权在医生不在患者,确定治疗方案,用药都由医生决定,患者只能听从,而在一般消费中,决定权在消费者手中,买不买,买哪个品牌都由消费者说了算。另外,消费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而患者看病是为了治病,维持生命,生命和生活需要是不同的,前者重要的多。由于这些原因,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患者看作是消费者。
简单地把患者作为消费者会产生一些严重的问题,例如,医生规避责任的问题,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医生会让病人做很多不必要的检查,既耽误病情,又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兴起消费保护运动,把一切行为视为消费,但随着医院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生却更不负责了。为什么?这是因为医生要规避责任,避免承担一切风险。采取的办法就是让患者拖着病体去做各种检查,由此又导致了医疗费用直线上涨。反应最强烈的就是保险公司,从90年代中期开始,保险公司的支付越来越多。美国实行的是公民和社会保险两套体系,公民保险是公民自付的,社会保险是政府的福利拨款。政府不敢让社会保险费增长太快。在中国现在也有这样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曾有过教训的医院为了规避责任,让病人做各种检查,有时却恰恰因此而延误治病的时机。
保护患者就是保护消费者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患者视为消费者,但这次浙江人大制定这个办法,将患者作为消费者来保护还是有很大意义的。将患者作为消费者来保护,首先细化了法律,使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强了,按照《职业医师法》医生应当让患者知道治疗的情况。药吃在病人的肚子里,刀开在病人身上,病人当然有知情权。我国医生往往没有这个观念,现在有相当多的医生不履行这一义务。这次细化以后,督促医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细化的同时,这个办法的制定还更明确地确立了医、患双方的平等权利,权利的平等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个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平等的仅仅是在技术上的不平等,法律关系上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技术上的不平等引发法律关系的不平等。反过来说“患者是上帝”也是不恰当的。另外浙江制定的《消法实施办法》给患者多了一个保护手段,过去只有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医疗,现在多了一个消协,尽管消协管不了卫生行政机关,但他可以监督卫生行政机关,这个意义是很大的,消协可以通过媒体,通过奔走呼吁来督促卫生行政机关保护患者的利益,这个意义是很大的。
找出原因,减少医、患纠纷
近年来,在我国医、患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医生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首先应该从医疗体制上找。随着社会的发展,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对医院的要求在不断提高,但医院的运行机制和观念却没有跟上这一发展。在管理体制上,医院作为福利单位却同时有经营的性质,现在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药品销售的批、零差价。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医院为了提高盈利,采取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从处理机制上看,目前主要问题出在鉴定机制,卫生部门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行政主管,由卫生部门负责鉴定难免有时会出现偏袒问题,就算没有偏袒,大家也会怀疑。另外百姓医疗知识水平低也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不要说一般人,在讨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很多法学专家都认为病人去看病,医生就应当确保将病人治好,不然就是违约。但实际上不可能每个病人都能治好,北京每年因病死亡20万人,绝大多数都是确实无法治愈的。一个美国中学生都懂得医疗救护知识,我们有些专业人员都不清楚,比如在事故发生后的抢救中,很多人是死于救护不得当。这种医疗知识、观念的落后导致了很多医疗纠纷。
我国现行的处理医患纠纷的办法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侵害全民健康权益,侵害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医院的信誉,甚至阻碍我国医学的发展。要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应当从多方面着手。我国应当大力提高百姓的医疗知识水平。美国卫生部代表团来访问时说过,美国公民的医学知识至少相当于我国医学专业学校学生上完大一的水平。现在公民欠缺医疗知识的状况,不仅使很多人在受伤生病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导致不必要的死亡,而且增加了病人对医生的误解程度,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另外医院还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增加医院诊治的透明度,让患者了解病情、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等情况,杜绝暗箱操作,让患者看病更放心。同时,我们还应当改变现在的司法鉴定机制,将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实施权分离:谁办案谁决定是否鉴定,把组织鉴定的权利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最后由医学专家实施鉴定。但专家的组成必须体现公正性,例如,可以借鉴仲裁中选任仲裁员的方法,按不同地区和医学门类制作专家名录,患者和医院各自挑选1至2个自己信任的专家共同组成鉴定组。为了确保能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在恰当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患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特别法来保护患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引进美国、日本等国的保险机制,建立社会保险和公民保险两套不同的系统。此外还可以增加患者选择医院的权力,这次新的医改办法就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选择五个合同医院,其中3个可以是三级甲等医院,这样增加了病人的主动权。
以上这些方法,有的已经在实施中,有的还在酝酿中,可以相信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患纠纷的严重现状是会逐步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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