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中医院院长办公室 广州中医药大学脾胃研究所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数量日趋增多,成为卫生部门、医院、医生的最大难题,是继医疗改革之后的又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医患关系成为社会最不和谐的声音。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有极大的关系。本文探讨通过建全相关制度、法规以缓和医患矛盾的问题,试图寻找合理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
关键词 制度 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Perfecting medical regulation, easing the
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XIE Xiu-li, LU Chuan-jian //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2007,27(10):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ing of our society, the rate of medical
dispute is ascending and become the biggest puzzle for the medical
departments, the hospitals and doctors. It is the second pop topic
in our society after the health reform. The relationship of medical
care provider and patients has become the most disharmonious sound
in our society system. The reasons for this
situation mostly correlate to the medical
regulation. This thesis discusses how to prefect medical regulation
to relax the conflict of the two sides and to find ways to settle
the medical dispute.
Key words:
regulation, the relationship of medical care provider and patients,
medical dispute
First-author's address Pi-Wei
Institute,Guangzhou University of TCM, Guangzhou,
510405,China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复杂,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特别是由于医疗工作的不确定性、随机性、未知性及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行业归属于高风险行业,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医疗纠纷不是我国独有的,医疗纠纷在国外也并不鲜见,但我国的医患关系却异常紧张,甚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这是当前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的特殊产物。通过建全相关制度、法规,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由政府、医师组织、医疗机构、医师、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大环境,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创造条件。
1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卫生部长高强认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根源[1]。由于国家对医疗福利保障投入不足,个人卫生负担加重,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患间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险机制以分散风险、平衡双方不对等地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公众将矛头直指医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医疗卫生改革的进程,相关制度的完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一是加大卫生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保证与国民生产总值相当的卫生投入,确保医疗的公益性,集中财
力,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转变其运营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适度提高医疗人员服务费,经济利益的保证能让医生更多地去思考道德义务的实现;其二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调整医疗服务体系的结构,实现病人的合理分流以减轻大医院医生的负荷,有更多的精力关注病人的病情及心理上的需要,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其三是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民众参保后只需缴纳自付的部分即可,其余的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障管理者直接向服务提供者支付,一方面可以为医疗服务消费者(患者)分担医疗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借医疗保障管理者的购买力及规模优势扭转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形成中间缓冲区,避免医生与患者直接交易,平衡双方地位,进而缓和医患关系。
2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
国外许多经验表明,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分散医疗风险和化解医患纠纷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手段。由保险公司承担、转移和分解医疗过失的索赔风险与纠纷处理风险。一方面保障患者得到有效赔偿的医疗安全保障利益;另一方面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提供服务[2]。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去,帮助调查纠纷、认定事故、缓解医患矛盾。同时,保险公司为医院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提供咨询和建议,促使医院增强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没有较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相配套的实施机制,保险公司对纠纷处理风险转接能力不足,仅有少数地区在试行医疗责任保险,且困难重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要做到以下以点:一是国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开放保险市场,引进国外保险公司纠纷处理的经验,增强保险公司纠纷解决能力,提高医院投保积极性;三是强制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全行业分担风险;四是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为医患双方和保险公司调解纠纷提供依据;五是完善配套政策,以鼓励医院、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鼓励患者直接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医疗纠纷引入保险机制[3]。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能有效避免医患双方直接冲突,让医生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对疾病的研究和治疗中。
3
建立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机制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三:法律诉讼、协商和解、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诉诸法院有费用高、时间长、取证难等缺点而难以实施;协商和解方式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且使医患双方陷入直接交锋的局面;而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未能完全避免“行业保护”之嫌,形成目前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的局面,急需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医患双方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和保险公司提供调解医疗纠纷的服务,协调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我们可参照日本的医学会、德国的医疗事故调解处等的做法,由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以保证专业性及公正性,这是个独立的机构,处于中立的地位,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其属下医院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各医院的情况,如根据上一年的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及该医院的主要病种等来灵活决定保费。机构的办公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支出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首先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医院向其所归属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处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组成专家小组,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4]。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鉴定结果经由保险公司认可后由保险公司对患者实行理赔并处理相关事项。不过,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
4
明确法律适用的规范化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呈现多元化,没有明确的专门的适用法律规范,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师法》等都可引用和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而经常出现法律引用相冲突,律师和法官各自为政的现象,而针对性较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备受学术界、司法界质疑,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行效力等级的差异。在这种情势下,迫切需要理顺上述相关法律规范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关系并及时出台一些补充性的卫生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5]。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出台一系列统一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包括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行为过错的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行为赔偿项目、标准和行政追究,破坏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处罚规范标准等各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法律适用得到统一[6]。
5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政府在利用其权责为医患矛盾的处理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社会环境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医院不缺各种制度、规定,缺的是监督落实。应规范医疗服务标准,建立医疗机构认证标准和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监控服务收费、防止价格欺诈,取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监督合理用药,健全医生声誉激励机制和医疗服务评价机制,依法保护人群享有的各项正当健康权益。定期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医疗事故研究机构,以医学和法律专家为成员,对该地区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开展研讨,邀请医院人员参加,交流经验,为医院提供参考意见,改进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医院的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协助完善其医疗事故处理预案[4]。
总之,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医疗制度为前提,在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解决“看病贵”这个使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源性问题。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机制并明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有合理的解决出路,为医疗纠纷提供一个解决平台,使医患关系走向缓和,实现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和谐共处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孙乃强.政府在行动:医疗纠纷的政府反思[J].中国卫生产业.2006,(3):32-34
[2] 刘宇.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探讨[J].医院管理杂志.2005,21,(5):296-300
[3] 陈绍辉.影响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疗纠纷的因素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6,(6):30-31
[4]
郑渊示,雷晓坤.日本的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4,24,(12):74-75
[5] 葛建,程峰,康小明,贾佳.论医疗纠纷反应链[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6):406-408
[6] 郑大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多维视角[J].现代医院管理.2006(2):13-16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