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案例分析-转院之医疗纠纷
(2009-03-16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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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医疗纠纷医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杂谈 |
分类: 案例分析 |
[评析]
1、患者张华是否应就地抢救,转院是否违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所以,只要患者有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转院就违法在本案中,患者在甲院时颅内出血量为40毫升,应就地抢救,正是因为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手术时出血量150毫升,形成脑疝,因此,甲院的转院行为不合法。
2、患者是被人打伤的,打人者已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打人者是否应与甲院共同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他们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实上虽有前后关系,但却是二个不同的案件,二个案件中的责任各不相同,各有各的责任,甲院应单独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其鉴定结论有助于法院认定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应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应根据《民法通则》看责任者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院的过错已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根据《民事通则》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转院时,有患者朋友签字,签字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该签字能否对医院构成免责:
朋友并不具备医疗知识,又不懂得就地抢救指征等专业问题,只能对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处理决定起到个见证作用,并不能承担责任,更不能因此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