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2017-03-23 08:06:49)分类: 新闻报道 |
灵台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女均为50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以上。
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行新课程改革,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县教育质量测评中成绩优异(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获奖证书等确定)。
7.近五年获县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课堂教学讲赛 、教学能手、教学新秀)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教学1次以上,反响良好者。
第七条
1.近五年来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2项市级微课题并结题。
2.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
3.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
4.近五年来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
5.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
6.在农村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或在农村中小学交流任教一年以上,对任教学校教研教改、学校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交流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
注:如同一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其他成果要求类似。
第三章
第八条
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县教育局依据本办法,拟定县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并对各校(区)推荐上报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命名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3.确定为全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县教育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第九条
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校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或在校级及以上进行示范课、观摩课教学2节以上。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条
1.任期内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
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主要选拔一线教师,其比例不得低于90%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