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2015-03-21 09:06:23)
	
			
					(2015-03-21 09:06:23)		| 标签: 教育甘肃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曹斌锋辑录 | 分类: 新闻报道 |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参加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3.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学历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5.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取得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6.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7.已获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省(市)级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1.近五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两次以上,反响良好。
2.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
3.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
4.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5.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2次。
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两次以上,效果良好。
7.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注:如同一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其他成果要求类似。
第三章 
第八条 
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市(州)级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办公室。
4.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第九条 
第四章 
第十条 
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1.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
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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