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启动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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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支教曹斌锋 |
分类: 新闻报道 |
曹斌锋
为提升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甘肃省2014年已启动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支教计划(以下简称“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自己作为2015年这批支教教师中的一员,将在灵台县独店镇的吊街中学支教一年,我期待着新的工作环境带来新的希望。
据了解,在2020年前甘肃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每年选派1400名左右的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三区”支教一年,每年为“三区”培训200名左右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受援的县(市、区)共60个,包括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和片区外的白银区、平川区2个省级扶贫重点县。选派和培训教师主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选派教师来源主要是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选派教师必须到受援县的县级以下(含县)学校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年,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共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当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据悉,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补助的发放标准为:在本市(州)内支教的教师,按每人每年1.8万元标准安排;跨市州支教的教师,在甘南州玛曲县、碌曲县和受灾地区(如岷县、漳县)支教的教师,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安排;其他跨市州支教的教师,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安排。另外,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条件规定的,应在工作、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政策倾斜。
甘教民〔2014〕1号
关于启动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
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
专项支教计划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印发的《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甘教厅〔201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启动我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支教计划(以下简称“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确保支教教师按时到岗
(一)全省“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动,3月15日前支教教师全部到岗。
(二)白银市、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和武威市要根据本地选派教师任务和需求,由市、县教育局确定市支持县、县支持乡的具体单位和选派教师名单。
(三)“两市两州”(陇南市、定西市和甘南州、临夏州)在实行市支持县、县支持乡的同时,要主动与兰州市、嘉峪关市、酒泉市、金昌市、张掖市和武威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直属有关学校联系沟通,接受支教教师,并确定具体支教单位和选派教师名单。
(四)省教育厅直属幼儿园与中小学要积极配合并主动联系定西市教育局,按时选派教师到岗支教。厅直属中职学校按省教育厅确定的对口支援市州,主动联系市州教育局协商确定具体支教学校,按时选派教师到岗支教。
(五)受援县负责安排好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和工作岗位,并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六)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应签订工作协议予以明确权责。
(七)各市州原确定上报的选派支教人员名单已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不宜变动;若因特殊情况变动时,须及时以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积极主动,确保支教教师补助经费到位
支教教师补助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各市州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主动协调本市州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以选派方为主落实。经费还未到位时,先派教师,再落实经费)。支教教师要按照所在受援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所在受援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缴纳生活费、住房费、水电暖等有关费用。
三、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计划的落实工作
(一)选派支教教师工作是贯彻落实“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指派专人加强与本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并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受援地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落实选派支教教师和培训教师的具体任务,负责安排支教人员工作和生活,做好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各市州教育局要将负责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以及支教教师到岗等情况,务于3月25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
联系电话:0931-8283124或8283125
电子邮箱:gsmjc@126.com
附件:1.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2.甘肃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2013-2014年度选派教师任务表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甘肃省“三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选派方(市州教育局、教育厅直属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受援方(市州教育局):(以下简称乙方)
支教教师:(以下简称丙方)
为提升我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为“三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根据《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经县(市、区)教育局推荐,市(州) 教育局选派,县(市、区)学校(幼儿园)老师将在县(市、区)学校(幼儿园)从事支教工作。支教期为学年,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为切实落实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规范三方在支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三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对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宣传和引导,按规定将丙方选派到乙方学校支教,对丙方信息(职称或职务、学历、年龄)的真实性和政治表现负责。
(二)及时安排人员接交丙方工作,并保障丙方在支教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丙方支教期间,且考核合格的,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应在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四)在丙方到岗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丙方购买意外保险。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对实施“三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的宣传和引导,做好支教人员接送工作,为丙方妥善安排支教学校,确保丙方按时、顺利到岗工作;丙方圆满完成支教任务后,为其出具客观、公正、合理的评鉴意见,让其满意离岗并安全返回原单位工作。
(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丙方提供工作、生活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其具体困难,确保丙方安心支教。
(三)加强对丙方的管理。丙方支教期间,以乙方管理为主,年度考核由甲方依据乙方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核实丙方购买意外保险的情况。在丙方支教期间发生意外或伤病时,乙方要给予帮助,并及时反馈甲方。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一)按时到乙方学校报到工作。
(二)须严格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和本人形象。
(三)按照所在受援学校有关规定,与所在受援学校教师同等标准缴纳生活费、住房费、水电暖等有关费用。
(四)到岗前,按有关规定主动购买意外保险。
(五)须提前和家人做好沟通,让家人了解自己的支教工作情况。
(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3天以上的,需乙方批准方可离开;请假10天以上或不能坚持工作到支教任务结束,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七)支教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受援学校移交工作,按时返回原单位报到工作。
四、其他
(一)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三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所属有关学校各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约定支教时间届满,如需特殊情况延长支教时间的,需三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依据《实施办法》起草,《实施办法》中关于三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为本协议当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甲、乙双方所属有关学校,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支教工作。
(五)市(州)内部实行的市(州)支持县(市、区)、县(市、区)支持乡(镇)的支教工作,参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选派方(市州教育局、教育厅直属学校)
(公章):
负责人(局长、校长)签字:年月日
乙方:受援方(市州教育局)(公章):
负责人(局长)签字:年月日
丙方:支教教师(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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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印发 |
关于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名单公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16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教民〔2012〕6号)要求,我厅于2014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SPAN>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4〕5号),全面启动了我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今年,我省共遴选1400名教师到“三区”开展支教工作,现将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22日。
省教育厅监督电话:
民教处:0931—8283124
师范处:0931—8820648
监察室:0931—8885518
甘肃省教育厅
107
张银祥
108
曹斌锋
109
郭永刚
110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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