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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2014-04-17 23:27:02)
标签:

甘肃省

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评审暂行办法

分类: 新闻报道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已推荐到草根博客,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曹斌锋  辑录

 

一、总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推进科研兴教;鼓励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基础教育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学校教师深入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举行一次。

二、参评成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各类研究成果。凡从事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单位(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产生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奖励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广大中小学教师。

第五条  成果时限:上届评奖之后、本届评奖之前,即两年之内的研究成果。

    每个作者最多可申报作为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一项;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这类成果其中的一个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论文集不得以总成果名议申报。

    第六条  成果形式:A.专著  B.课题研究报告 C.系列论文(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  D.其他

第七条        评奖条件:

1.专著和系列论文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

2.课题研究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

3.音像制品、课件制作等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

4.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已被市、州人民政府,厅、局级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采用部门批准,也可参加评奖。

5.凡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 评奖标准

第八条  优秀成果标准:优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体现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科研的较高水平。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独立见解和创新意义,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问题研究方面,提出了可行的措施和独到的见解,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制订科学的实验方案和实施计划,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提高质量、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验,实验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效果较好,具有推广价值。

    3.在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在管理方面能大胆创新,勇于改革,对于治理教学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实行科学化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效果。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评奖工作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区教育部门审核推荐,市、州教育部门初评上报的程序进行。未按程序审核推荐的成果,省评审奖励委员会不予受理。

厅直单位的参评成果由各单位评审并加注意见后直接上报。

第十条  材料要凡申请参加评奖的项目,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A.《第八届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B.成果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C.有关部门采用证明(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原则上要由第一作者申报,第一作者因故不能申报的,可由有关单位或他人代理申报,但须有第一作者委托书或单位书面证明。对成果的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处理的,不得推荐申报。

五、评审奖励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每届评奖工作成立“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由厅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确立奖励办法、获奖数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评审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送审成果的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首先由学科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成果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然后评审奖励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评,得票率达到投票人数的2/3以上为通过。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项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正保密原则: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评审、表决的情况,评审结果在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凡涉及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该学科评审组成员。

六、附 

第十六条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评审奖励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查、批准后授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获奖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如需保密者,请注明),逾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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