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在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计只有四十六条。该法律施行后原来曾在1983年9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被《烟草专卖法》取代。
《从烟草专卖条例》到《烟草专卖法》经历了八年,《烟草专卖法》现已施行了十九年多,也为施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这部法律已经远远不适应以人为本更不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议对以下条款予以修改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 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为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目的。
理由:原来的第一条全文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十七年以来,正是因为《烟草专卖法》不考虑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目的,《烟草专卖法》对未成年人的禁烟力度微乎其微,甚至出现了两岁“老烟枪”的网络视频,而且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况也并非少见。
最近以来网上一段两岁男童吸烟说脏话的视频引起极大反响。视频内容是重庆市万州周家坝一名两、三岁的小男孩坐在一辆大人的摩托车前部,在一群成年人的起哄声中,开始点火抽烟,并配合着周围的打人说脏话。这段被网友称为“超强爆笑”的网络视频,很多人看了以后却无论如何也笑不起来。
随后,在某论坛上发起的《强烈谴责!谁在毒害周家坝两岁老烟枪》的调查中,25%以上受调查网友认为“周围大人实在可恶,”另有近67%的网友认为“社会需要反思。”
这种情况《烟草专卖法》的滞后是有责任的,故建议增加“为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并且作为该法立法的第一目的。建议修改的草案应为:“为保障人民健康,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而后列入其他立法目的。
二、 将现行的第五条第二款作为单独的一条专门列出,表示重视,并且修改掉现有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这样口号式的无法操作的条款,因为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把两岁“老烟枪”排除在外了,所有的未成年人必须坚决地禁烟才行,任何成年人纵容、教唆未成年人吸烟在罚则中均应明确地列明处罚措施,因为《烟草专卖法》本身就对香烟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危害认识不够,也是如今许多孩子吞云吐雾的原因之一。吸烟不仅仅是对青少年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吸烟还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建议修改草案应为:“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严禁未成年人吸烟。”
三、 第三十八条已经无法操作,而且《刑法》中相对应的罪名也早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就不存在了,该条无法操作无法与《刑法》衔接,建议删除。
四、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经在《刑法》立法中被一九九七年的刑法吸收,且这样的补充规定不再施行已经十二年了,建议删除。
五、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与《行政处罚法》一致。现在规定的十五日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不一致,易于造成执行上的混乱和难于掌握。
普遍接受和掌握的知识是不服第一裁的处罚决定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烟草专卖法》特殊规定为十五日,实践中导致行政处罚相对人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申请复议时,超过了十五日便不被受理,贻误期间的原因是立法混乱。
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在《烟草专卖法》立法时,我国还没有听证制度,建议在该法修改时引入听证制度,以保证这部法律的完整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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