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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三分损益律生律方法的再认识

(2010-10-09 15: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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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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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氏春秋》作为一部战国末期成书、被东汉高诱称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的古代宏篇巨著,全书体例先后设“十二纪”、“八览”、“六论”,计十余万言。“十二纪”中的“仲夏纪”设有《仲夏》、《大乐》、《侈乐》、《适音》、《古乐》诸篇,“季夏记”设有《季夏》、《音律》、《音初》、《制乐》、《明理》诸篇。其中《音律》一篇,先讲三分损益律十二律生律方法,再讲十二律与天地之风气的关系以及各月为事。据此体例与内容在全书中的安排,可见在先秦知识体系及人文观念中,对于十二律的生律方法及生律次序,是很重视的,并非是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寻求与民生劳事有所关联的一种方法和规则,其认识和表达有其特有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含义。即使就古代乐律学的知识构成而言,对于十二律生律方法“为上”、“为下”次序的追究,也并非一个知识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古代乐律学系统知识、概念的构成,乃至历史上乐律学理论与实践中如不同音阶的构成和应用、“黄钟为宫”与“林钟为宫”等诸种问题。因此,对此问题的探究,也不断有论文发表,在近代以来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各类著述中,一直有诸家的观点表达。这一问题也在当代古代乐律学理论研究和专著、教材的撰写中被不断关注,并有相关文字发表。
  为便于读者的阅读,现将《吕氏春秋>音律》所记有关十二律生律方法及“为上”、“为下”生律次序的文字摘引如下:
  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
  在这段文字中,诸家的不同解释,主要集中在关于“上生”与“下生”这两对相关概念的文字表述及理解上。
  1.关于“上生”、“下生”的理解
  对于文中“上生”与“下生”这两对相关的概念,东汉高诱注为:“律吕相生,上者上生,下者下生”。其注对于如何透彻地理解该段文字的含义,仍显简洁,但是在文意的理解上,将文中出现的“上”与“上生”、“下”与“下生”作为互释、理解的依据,呈现的是一种理解的思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一句,是特意指出何律“为上”,何律“为下”。那些“为上”、“为下”之律,也就是高诱讲的“上者”、“下者”之律。所以,这段文字可以视为对整段文字中“上”、“下”概念的界定。
  然而对于《音律》中讲的“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从字面上理解,其中虽然讲了“益之一分”或“去其一分”的计算方式,但是这样一种表述,仍然在“以上生”或“以下生”的理解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特别是在说明某一律数是由何律而生这一关键点上,存在着解释上的分歧。本文尝试根据文字理解的不同角度或逻辑,来说明这种理解上的分歧。
  理解1:对于高诱讲的“上者上生,下者下生”。其中所谓“上者上生”,是讲以“上者”为既定或已得之律数,然后以“益之一分”的计算方式“上生”,得出下一律的律数。如太簇的律数(72)经“益之一分”的计算方式,所得为南吕律数(96)。此在黄钟的既定律数(如以黄钟律数为81)上“益之一分”,则得林钟律数(108)。此为“先益后损”的结果。若按音高排列,林钟位于黄钟下方四度。
  关于这里所讲的“上生”,若结合《音律》所记文字的理解,既然黄钟“为上”,据原文中“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的表达,可以理解为“以上(黄钟)生下(林钟)”。
  同理,所谓“下者下生”,是以“下者”为已得之律数,然后以“去其一分”的计算方式“下生”,得出下一律的律数。如在林钟的律数(108)上“去其一分”,则得太簇律数(72)。亦理解为“以下(林钟)生上(太簇)”。
  理解2:这种理解的思路是,《音律》该段文字的表述,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说明十二律各律数是以何种方式从何而来。因此,对于高诱讲的“上者上生,下者下生”,也可以理解为,“上者”(如太簇“为上”即为“上者”)由“上生”而得,“下者”(如林钟“为下”即为“下者”)由“下生”而得。
  这样,在“林钟生太簇”以及“太簇为上”、“上者上生”的前提下,太簇的律数(以黄钟既定律数为81,太簇则为72)即由林钟的律数(54)“益之一分”而得。
  同理,在“黄钟生林钟”以及“林钟为下”、“下者下生”的前提下,林钟的律数(54)即由黄钟的律数(81)“去其一分”而得。此为“先损后益”的结果。若按音高排列,林钟位于黄钟上方五度。
  此理解若结合《音律》所记文字的理解,既然林钟“为下”,原文中“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的表达,可以理解为:“为下”者的林钟,由黄钟“下生”(即“去其一分以下生”)而成。
  杨荫浏先生在《中国音乐史纲》讲《吕氏春秋》记载的十二律算法时,在摘录《音律》中的有关文字后称,“所谓某律等‘为上>,就是说某律等是由上生而得;所谓某律等‘为下>,就是说某律等是由下生而得”。其后所列十二律相生次序的图示,显示林钟在黄钟上方。在杨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其表述有所改变,称“《吕氏春秋>音律篇》所说的方法,基本上是与《管子>地员篇》所载的方法相同的,但已经算全了十二律的弦上音位。”但是,在文后所列反映其“计算的次序,十二律的音高和各律间的音程关系”的图表中,我们所看到的并不是“基本上是与《管子>地员篇》所载的方法相同”结果,仍是与其《中国音乐史纲》相似的图表,并且林钟律位于黄钟律上方五度。此应是“先损后益”计算方法的结果。更早有王光祈在其《中国音乐史》一书中对《吕氏春秋》所述生律方式“为上”、“为下”的认识,也是从“由上生而得”、“由下生而得”来理解的。书中特别说明,“至于黄钟一律,则为母律,自始即已有之,不必再求”。
  上面展示的这两种认识思路以及结论,显然是不同的,在认识上形成的是“先益后损”和“先损后益”两种不同的生律方式以及计算结果。那么,一段文字两种理解现象的产生,有没有文字表述上的原因?是否在文字表述上本来就有两种理解同时并存的可能?这里,就涉及到对《音律》这段文字中“以上生”、“以下生”的“以”字,在古代汉语、或者说是在战国末《吕氏春秋》撰写语境中(此放后)不同用法的分析。
  2.“以上生”、“以下生”之“以”字不同用法的分析
  《吕氏春秋>音律》中有关“以上生”、“以下生”的文字,“以上生”可以理解为“以上生下”,如“以上(黄钟)生下(林钟)”。这时的“以”,可作“使用”的概念讲;可作介词讲,指
引进生律行为所凭借的方式、手段,即用“上”(或依凭“上”)来生“下”。依此理解的生律方式是为“先益后损”。
  另一种(即“先损后益”)的理解,首先确立的是何为“上生”。这里设立的前提,是该文字下面一句话的设定:“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在这里,“益之一分以上生”或“去其一分以下生”的“以”,可以作为指示代词来用。指“为上”的七个律(即所谓“七上”,若不算始发律黄钟,为“六上”),是“上生”而来,即经“益之一分”而来;“为下”的五个律(即所谓“五下”),是“下生”而来,即经“去其一分”而来(其中“林钟”是经“黄钟”律数的“去其一分”而来,即“先损后益”)。
  对“以”字的不同用法,我们可以在《吕氏春秋》、《韩非子》的篇章中找到依据,这两部文献也都是战国文献,因此,可以认为存在着不同的遣词方式。与此相关的两种不同解释,也是各有所据,可以成立。
  行文至此,读者会问,若按以上分析,是否《吕氏春秋>音律》所言三分损益法,存在有两种解读的思路?或者说,先秦的三分损益法,原来就有“先损后益”和“先益后损”两种解读方式?是否古人对此已有所认知?这方面,甘肃天水放马滩秦简《律书》中那些有选择而录的十二律律数,又能够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启示?
  3.放马滩秦简《律书》中所记具“公约数”性质的十二律律数,其义何在?
  关于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有关的发掘报告称“墓葬分布在山前扇形草地中,地表无坟堆,保存较好,没有被盗迹象。”其中一号秦墓出土的460枚竹简,“大多数保存完整,字迹清晰”。说明此情,并非与本文无关,这与对《律书》中有选择而录的十二律律数性质的判断有关。
  天水放马滩出土的秦简,经整理,因其内容有《日书》和纪年文书两类,故定名为《日书》。又因简册长度不一、内容有别,又将其分为甲种、乙种。记录有音律律数的《律书》,属乙种《日书》的第8章。其中的《律书》文字,何双全撰《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一文中专有节录。因篇幅不大,兹摘录如下:
  宫一,徵三,栩五,商七,角九。(乙72)
  甲九木,子九水,日出>>水,早食>>>,林钟生大簇,大吕七十六,>山。(乙76)
  乙九木,丑八金,早食七栩火,入暮中鸣六,大簇生南吕,大簇七十二,参阿。(乙77)
  丙七火,寅七火,暮食六角火,夜半后鸣五,南吕生姑洗,夹钟六十八,参阿。(乙78)
  丁六火,卯六水,东中五>土,日出日失八,姑洗生应钟,姑洗六十四,阳谷。(乙79)
  姑洗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下应>中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下主黄。(乙183)
  以上的十二律律数中,属第二类的乙76-79竹简,其律数计算是以81为黄钟律数,其中提供有大吕76、太簇72、夹钟68、姑洗64这四种律数;属第三类的乙183简中,其律数计算是以177147为黄钟律数,其中仅提供有姑洗139968、仲吕131072这两种律数。这里首先提出的是,为什么在出土竹简“大多数保存完整”的前提下,我们所见到的仅为这些律数。这种记录方式其义为何?有无选择性?我们这里仅提供两组4种简单的数据,一组是以81为黄钟律数,按“先益后损”或“先损后益”方式计算得出的十二律律数;另一组是以177147为黄钟律数,按“先益后损”或“先损后益”方式计算得出的十二律律数(见文后“附:关于三分损益律生律计算的两组4种数据”)。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第一组以黄钟律数为81的计算结果中,无论是采用“先益后损”还是“先损后益”的方式,其中的太簇、姑洗、蕤宾、大吕、夹钟、仲吕之数皆相同,可视为“公约数”,而其他各律数之间皆具倍数的关系。在第二组以黄钟律数为177147的计算结果中,亦是如此。再回到对放马滩秦简《律书》的理解上来,我们注意到,在放马滩秦简《律书》提供的律数中,第二类的76-79竹简,其律数皆为“公约数”。虽然就其完整性来说,其中可能缺蕤宾、仲吕两简的律数,但是,为何这些呈现的都是“公约数”,却是应当探究的事。而第三类的乙183简,所呈现的也属“公约数”。但是为何第三类的只见到乙183简?这里不排除这批竹简有字迹不辨、破损缺失的可能。但是,据目前所见的资料,乙183简记录的姑洗和仲吕两个律数,在书写上,是以圆点分隔开。乙183简对姑洗、仲吕两个律数的记录,为28个字位(含圆点),在每简书写一般为25-40字的范围之内。根据有关报告对其书写方式的记录,说明记录者在这些竹简的记录中,并不想对十二律所有律数作完备的记录,而只是以提示的方式来记录某些律数。有可能继续予以追问的是,如果说对这类律数的记录,是提示性的,或者说是有选择性的,那么,这种记录的提示或选择,究竟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认识,才会有此作为?这方面,放马滩秦简《律书》提供的以三分损益法计算得出的、有所选择而记录的部分十二律律数,能够给今人提供什么样的启示?
  在这样的追问中,我们可以看到,放马滩秦简《律书》提供的以三分损益法计算得出的、有所选择而记录的部分十二律律数,有一个共同点:这些律数都是计算结果中的“公约数”。而这些我们称之为“公约数”的律数,恰恰是无论采用“先益后损”还是“先损后益”的十二律计算方式都必然产生、并且共有的律数。因此,从这里透露的一个不能被忽视的暗示就是,秦简《律书》虽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其计算方式是“先益后损”还是“先损后益”,但是,这些无论“先益后损”还是“先损后益”都能得出的律数记录,恰恰从另一个角度暗示着,“先益后损”与“先损后益”,是当时两种并存的十二律三分损益律的生律次序与方法。
  
  结论
  
  关于对三分损益律计算方式究竟是“先益后损”还是“先损后益”的认识,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一直都存在有不同的表述和争论。笔者在教材的撰写以及古代音乐史的著述中,在不同的认识阶段,或自述已见,或择善而从。当天水放马滩秦简《律书》中的有关记录发表后,也曾从单一的思路(先益后损)有过论述。并且也一直关注着同仁的研究。这次也是在陈应时、谷杰两位先生的学术争鸣中,再度关注此专题,并将学习心得拿到开设的“中国古代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博士课程上与学生共同讨论,相互启发。这里整理出来,以就教于同仁。
  可以说,目前关于先秦三分损益律计算方法及其生律次序的研究,主要依据的是三种文献版本,其中《管子>地员》、《吕氏春秋>音律》两种为传世文献,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中的《律书》则是出土竹简文献。特别是秦简《律书》的面世,提供了对此问题再做深入研究的可能。
  在三分损益律生律的“先益后损”或“先损后益”次序上,《管子>地员》由于明确提供了生律次序和计算所得律数,故是确凿的“先益后损”生律计算方式;《吕氏春秋>音律》由于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生律次序和计算所得律数,特别是由于撰文者或有意、或无意地在遣词造句上造成了两种解释结果的可能,因此,仅仅从传世文献本身看,并不能对“先益后损”和“先损后益”作一个明确的取舍,这也在客观上给历代注家的解释,提供了对各自不同理解思路以阐释的可能性;而放马滩秦简《律书》中提供的、经有所选择而记录的部分律数,则以其经精密计算而所获律数的“选择性”呈示——“公约数”的罗列(主要是基于81、也有个别基于177147的黄钟律数的计算结果),透露了一个可能存在的、但无疑是重要的历史信息——先秦十二律三分损益计算方法,具有“先益后损”、“先损后益”两种计算方式。在这方面,放马滩秦简十二律律数呈现中出现的“存同隐异”现象,可能反映的正是“先益后损”、“先损后益”两种生律次序的并存以及在历史文献记述中“求同存异”思维的体现。由此种角度来认识《吕氏春秋>音律》的相关文字记录,该文献记述本身也很有可能是一种“求同存异”思维的曲折体现。
  现在看来,由于《吕氏春秋>音律》和放马滩秦简《律书》中具有某种历史特点、甚至有极大可能是有意为之的文字记录,导致后世及至今人的理解,在“择其一”的思维定势中据理力争。学术上的争论固然是追求一个理想的答案,但答案本身并非只能反映一种思维定势。实际上,在陈应时先生的文章中,也已经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同在秦代的三分损益十二律不可以有‘先益后损>和‘先损后益>两种并存的生律次序?”陈文甚至留下这样的理解宽度:“即便《吕氏春秋》‘先益后损>的生律次序和秦简《律书》‘先损后益>的生律次序若是彼此‘不符>或‘相悖>,这有何不可?”
  在本文的认识中,这两种生律次序都可能存在于《吕氏春秋>音律》和秦简《日书>律书》撰者的意识中。只不过前者很可能是在文字的表述方式上,有意造成了表述上的模糊,因而同时造成了两种解释的可能,而《律书》则通过对“公约数”的记录,明示了两种三分损益律计算方式及其生律次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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