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理想正义的注脚——简评《袋鼠法庭》

(2009-03-05 15:18:36)
标签:

法律

袋鼠

政体

法庭

安提戈涅

美国

杂谈

                                  理想正义的注脚

                                      —简评《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

                         

内容摘要  《袋鼠法庭》将“安提戈涅审判”的背景移置于现代的美国,作者通过对“理想正义”的阐释,重新解读经典,以分权为基础讨论正义的形成,对政治哲学、法律哲学予以阐发。《袋鼠法庭》在给我们带来全新视角的同时也设置种种繁琐的障碍,在一些具体的论断中不着边际,追求一种隐喻式的象征,以期引发对“谁是袋鼠法庭”的思考,引发我们对“理想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     正义   理想正义   袋鼠法庭   美国

 

    迈克尔.C.威廉斯(Michael.C.Williams)的《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是一部很奇特的书。整部书实际上是“袋鼠法庭”关于一部上诉审理的法庭记录,而涉及的案件则是颇具隐喻意义的“波吕尼克斯案”。古希腊英雄时代的安提戈涅审判穿越时空,背景限定在了公元2000年的美国。[①]厄特俄克勒斯与波吕尼克斯兄弟二人为继承父业争夺美国总统之职,失败者波吕尼克斯出走,带回异国军队,展开战争攻打美国,兄弟二人双双阵亡。美国国葬厄特俄克勒斯的同时,以国防部裁定波吕尼克斯叛国罪,不准任何人埋葬叛国者,否则只要一名目击证人,即同样构成叛国罪,并核准死刑。兄弟二人的姐姐安提戈涅埋葬波吕尼克斯的同时,被美国判处死刑。安提戈涅就其死刑判决三次上诉,但是美国国防部的行政机关审查委员会、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均坚决的维持了死刑判决。最高法院甚至援引了马歇尔大法官在麦考洛克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案中的声明:“我们不应忘记,我们是在解释一部宪法。”[②] 

    走投无路的安提戈涅向“法学最高法院”,也就是我们的“袋鼠法庭”最终上诉,提出了8项诉请,核心来看即指行政机关叛国罪的裁定是对宪法叛国罪的不真实解释,违背分权原则,是违宪的立法,对公民权利漠视,法院的司法上升为立法,程序不正义,最终推向人治而非法治,美国政府架构不正义。[③] 我们看到这些诉请每一项都是宏大的命题,而实际上是从现代政府架构的核心,分权制衡与宪政法治入手,直指正义的政府问题。

    迈克尔.C.威廉斯在开篇便指出了这一主题:“理智上,本案试图填补长期困扰思想史的空白,即政治哲学家未能正确构想和运用分权理论,也未能把经济和军事因素充分纳入正义理论。因此,本案将深入展开分权主题,这是理想正义制度的关键要素。”[④]事实上,也只用紧紧抓住这一主题,才能在这本近50万字而内容有时常离散的著作中取得“石中之剑”。[⑤]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以下简称《袋鼠法庭》)是一部充满隐喻的书,其书名“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这个词本意是私设的法庭,非法的法庭。最新版《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对“Kangaroo court”的解释是:“私设的公堂或非正规的法庭,多用于惩罚同伙者”。具体地说,它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专门歪曲法律原则和公正精神的模拟法庭游戏;另一种则是指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庭审判。[⑥] 事实上,迈克尔.C.威廉斯在提到书名时颇为自得,认为书名言简意赅地概括了本书的寓意。“不义的法庭(指袋鼠法庭),有正义的法庭吗?那么,何谓正义?”[⑦] 既然这样,我们便随着作者对正义的强调来观察这一次“袋鼠法庭”的审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梳理的只可能是核心论题。

    《袋鼠法庭》的特点是大结构清晰,而具体内容纷繁复杂甚至是琐碎。大结构上,审判紧抓正义问题对被上诉人美国进行审查,从理论中的正义入手,分析实践中的正义,适于用美国的正义,作为手段的正义,最终对案件进行处理。在书末附有作者的自设问答、考虑和回顾的小问题、概念大纲与书前的献词、前言相呼应,试图完成一部“理想正义论”。

    而具体内容的繁复则表现在以上大问题下开放的论题多达400余个,其行文的每段论述都几乎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领域,也就是说信息量非常大。[⑧] 在这种状态下,由于法庭辩论展开,法庭上的三方又经常貌似偏离主题,自说自话,读者要把握审判的进程相当困难,因为经常会被细小的论题叉开思路。事实上,袋鼠法庭的所有论证都是基于古典的政治哲学理论以及权力分立理论的基础展开,其引用的所有论点都是基于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的西方经典著作,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联邦党人文集》、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等。

    以下我们便对“袋鼠法庭”所审理的核心论题进行解读。

    首先是理论中的正义。因为安提戈涅诉美国政府不正义,那么首先必须有正义存在。“袋鼠法庭”明确限定了“正义”的存在。“正义是人类生活秩序中善的原则”[⑨] “袋鼠法庭”是要寻找一种“理想的”、“绝对的”正义。为了对美国政府进行全面驳斥,它从科学认识论、语言的确定性、法经济学等角度分析,着重点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框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对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区分实际上界定了政府立法和司法职能,描述了分权原则。”[⑩] 而且一旦“立法机关尝试矫正正义抑或法院追求分配正义时,通常产生不义。”[11]由此引申至“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可能是立法,从而僭越分配权利。”[12]

    那么我们来看“正义”与正义所必需的“分权”。正义的讨论也是相当复杂和繁复,不过简单看“正义”仍然是一种理念、概念。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研究“正义”的集大成之作,其正义理想倾向于一种平等主义,正义的对象指向社会的基本结构,要求对社会制度有所规范,同时强调正义观。[13] 在强调正义观的层面,罗尔斯与袋鼠法庭是一致的。袋鼠法庭一开庭就强调了“正义”的存在,强调“正义的绝对性”,持一种“理想正义观”。[14]即认为,首先必须在理论中设定有最理想的正义,而这种最理想的正义基础是“分权”。

  至于“分权”,是对“权力”从性质、结构、制度建设等多层面的整体规划,同样,“分权学说”在政治哲学、法制哲学中亦是古典而常新的领域,孟德斯鸠的研究、洛克的分权学说、美国立宪、中国式分权都是宝贵的经验。分权主要指向政治主权方面的内容,即政府权力。政府作为分配正义的工具,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分权,这是法治的一个核心。[15] 一般来讲,分权指向行政、立法、司法方面的三权分立,“袋鼠法庭”对此进行了一遍又一遍的强调,甚至要在法庭审判上重申纪律:没有分权,一切都办不好。[16]

    其次是“实践中的正义”。正义的语境是和平,而实践中正义指向“正义的政体形式”。“袋鼠法庭”为了审理美国政体的正义性,对核心的三组六种政体进行分析,即“王政—专制”、“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无政府”,认为真正的政府稳定必然存在于混合政体之中。所谓混合政体即是将三种纯正政体(即王政、贵族政体、君主政体)予以结合,调和其中的力量。三元的混合政体最好,而包含民主要素的任何混合政体都是共和国的一种表现。

    那么,按照数理的结构,袋鼠法庭认为民主要素必须具有和君主要素、贵族要素相加起来相等的权力平衡,即民主占权力的一半,君主要素、贵族要素占权力的另一半,同时结合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权,这三权必须平衡,即为1:1:1。这里君主要素对应行政占一份,贵族要素对应立法、司法各占一份,君主要素与贵族要素合起来占三份,成为政府权力;民主权力占三份,与政府权力达到1:1的平衡 ,即在整个政体中权力划分是:民主权利:政府权力为3:3,即1:1;政府权力内部,立法、司法、行政为1:1:1。这一点便是袋鼠法庭的核心观点:达到这种平衡的政体便是和谐政体,即最好的政体。[17] 而这个比例便是柏拉图的调和平均数比例。[18] 至于空间上的分权,只不过是这种分权的一个扩展而已,形成联邦。为了证明这一点,袋鼠法庭费尽周折,分析“家庭政治”、“性别政治”、“数理政治”、“生物政治”、“量子理学与相对论的物理政治”,甚至“混沌理论”,让人目不暇接,无非是想说明我们这个世界的一草一木本就向往着和谐政体,人们从DNA开始就已经是以和谐政体为规范了。[19]

    接下来是袋鼠法庭针对美国抗辩的回复,这些理论是否能对应到美国,而这些正义真正能够实现吗?袋鼠法庭保持了它的义正严辞。“在美国,行政机关违反分权原则,因此滋生不义。”[20] 定下这个基调之后,袋鼠法庭便开始其一贯的长篇大论,自说自话。这里涉及到很多美国宪法的具体解读,核心认为美国自身导致了自己宪法的不确定性,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展开。可以提一句的是,袋鼠法庭有时扯得相当远,比如在刚刚讲完工会与政党关系之后,立刻开始讨论十二小节蓝调音乐公式是正义的音乐。[21] 这一方面是袋鼠法庭有意为之,另一方面也是向我们彰示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在袋鼠法庭对美国政府抗辩的屡次驳回中,我们可以看到袋鼠法庭已经将自己所限定的正义作为公理了。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正义如何实现的问题。袋鼠法庭非常不客气地指出军事力量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强权不是正义,而正义就是力量。”[22] 潜台词便是“正义需要力量”。

  整个审理结束,袋鼠法庭认定美国不义,撤消了美国的裁判,同时,安提戈涅保住了性命。

    读这本书是一次不折不扣的长跑,我在惊讶于麦克尔.C.威廉斯强大的书写控制能力的同时,也一次又一次被袋鼠法庭的论断所震动。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是相当“郁闷”的,袋鼠法庭脾气很大,时常对美国及其证人德国、日本等进行训斥。而袋鼠法庭又过于卖弄它的知识储备,使我们这些读者跟不上它的节奏。但是以下谈几点关于袋鼠法庭的理解:

    首先,袋鼠法庭在理性的背后是感性。它固执地认定自己掌握着真理,认为存在绝对的正义、理想的正义,存在着完美的和谐政体,对正义怀有一种信仰式的尊崇。这其实是我们所缺少的。袋鼠法庭通过细致的论证告诉我们存在着善。事实上,正像这本书开篇所点明的“这是一本哲学书……不要畏惧哲学这个词。莫讥笑,它就是关于善的学问,它研究什么是好生活、好国家、好法院和好人。”[23]它指出我们应该有所坚持,特别是在像正义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必须具有法律人、政治思想家般的判断力。而这些,在我们的时代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其次,袋鼠法庭本身的论证逻辑是简单的,即以分权为基础走向绝对的理想正义,可与此同时,袋鼠法庭在努力向我们展示整个大自然都遵从它的和谐政体公理,多少有些牵强附会的感觉,特别是将蓝调音乐定为最正义的音乐便让人感觉非常突兀。与此相类似的有方孔的著作《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24],他便固执地相信自然法的绝对存在,而法律是可以以此为基础科学化的,而袋鼠法庭走得更远,将政治哲学公理化。事实上,这是一种过分相信理性的表现,而过分相信理性必然导向它的反面,即另一种偏执般的感性。这同样也是现代性人们所遭遇的核心困惑。[25]

    再次,袋鼠法庭的阅读是一个重读经典之旅。袋鼠法庭所引的全部是西方文明中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的经典。事实上也是在向我们彰示一个观点,一切不过是历史哲学或者说哲学的注脚。这部书是献给“给予我们认识自身及世界的工具的那位林中导师—柏拉图”。作者也直陈心境“天下大事,古人之述备矣。吾辈之属,聊作注脚。”[26]这是一种全新阅读经典的方式和全新的写作模式。我们或许从未读通过经典,是袋鼠法庭重要的宣示。

    最后,要谈谈著名的“袋鼠法庭”。正如本文最早提到的“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是一个贬义词,袋鼠法庭本身的正当性是颇具怀疑的,可正是这样一个法庭在为我们追寻着理想的正义,那么我们所追寻的正义是否只能由这相信理想的“袋鼠法庭”完成,这或许也是对我们人类所建构法治的不深不浅的隐喻。同时“袋鼠法庭”是谁,谁是“袋鼠法庭”都让我们在一遍遍的追问中接触人们政治、法治生活的内核。正如方孔写作《实在法原理》是直陈,这是一部“法盲”写的法理学,那么,谁是法盲?!我们还是方孔?

    一次长跑终于要到终点,《袋鼠法庭》是一部微缩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百科全书。[27]然而,审判的结束并未结束争论。美国败诉了,岂肯善罢甘休。美国立即对“袋鼠法庭”另行提起诉讼,以袋鼠法庭违背分配正义原则,以立法方式行使司法权力,违背分权原则,同时是以自证禁止行为为表现进行审判,是一个不折不扣不正义的“袋鼠法庭”!可是,美国向谁提起诉讼呢?另一个“袋鼠法庭”吗?

    最后的一个重要声明是:本文的写作也是我一人完成,自然没有进行分权,那么本文也的确是一篇不正义的文章,以此聊作“理想正义的注脚”。

 

 



[①] 〔美〕迈克尔.C.威廉斯:《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于宗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关于安提戈涅故事可参阅索福克勒斯悲剧《俄狄甫斯王》、《安提戈涅》等。解读方面有《神圣的罪业:“安提戈涅”注疏》,〔美〕伯纳德特(Seth Benardete)著,张新樟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1月版等。

[②]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P6。

[③] 同上,P6。

[④] 同上,P2。

[⑤] 作者在书后自设的回答中提到书中包含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物理学、分形几何学和古代历史等“石头”,并不期望所有人都能取出“亚瑟王的石中之剑(喻真理)”,见P463。

[⑥] 转引自《中国法律图书快递》(Express of China Lawbook),2007年10—12月,总第47期,P7.。

[⑦]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正义》,P452.

[⑧] 笔者在读《袋鼠法庭》时,试图对其论题相关著作进行注解、梳理,发现仅就核心分析的经典文献便逾80余部,自己逐渐的注解已超过两万余字。所以这篇书评根本无法将问题进行全面展开,读者有兴趣还是亲自读一下这部作品为好。

[⑨] 同①,P9。

[⑩] 同上,P45—46。

[11] 同上,P47。

[12] 同上,P53。

[13]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4] 同⑥,P9—25

[15] 关于“分权学说”,可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16] 参见《袋鼠法庭》第一部分“理论中的正义”。

[17] 《袋鼠法庭》,P148—151。

[18] 同上,P152—154。

[19] 参见《袋鼠法庭》,P225—246。

[20] 同④,P249。

[21] 同上,P306。

[22] 同上,P448。

[23] 《袋鼠法庭》,P1。

[24] 方孔:《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2007年11月版。

[25] 可参阅《反思现代性》、《哈贝马斯、现代性之法》、《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等,后两部均为汪晖的著作。

[26] 《袋鼠法庭》,前言。

(本文原刊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刊《知行学刊》2008年冬季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