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有关“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谁保护、谁受益”的基本原则,积极尝试、努力探索建立以建设性补偿为主、多种形式结合的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大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下称“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支农资金的征收和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按期缴纳、应收尽收,努力提高补偿力度。
第四条
加强土地整治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项目监管,结合村庄整治,重点建设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高等级交通运输道路、灌排水利等设施。同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增进投资效益。
第五条
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落实相关项目的实施监管。
第六条
及时组织实施灾毁耕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修复,支持灾区农民恢复受灾耕地的种植条件;组织实施在建或已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灾毁工程修复;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复垦废弃用地和移土改良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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