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工业用地有没有可能转为住宅用地?
(2018-04-27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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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房地产法律与实务 |
赵传先:工业用地有没有可能转为住宅用地?
中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否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免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拔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拔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39 号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工业用地转变为住宅用地,是有法可依的。只要遵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就可能“变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