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7-07 0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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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产研究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按照支持“一手房”贷款、保障“二手房”贷款、调控其它类型贷款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襄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
二、明确“商转公”业务处理时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停止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延续期间,应强化调控措施,切实加强“商转公”管理。
三、合理调整贷款条件。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将我市执行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调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按规定一次性提交贷款材料。在受理、审核、审批环节,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虚假贷款材料的,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五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导致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十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贷款业务其它事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印发
一、停止襄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
二、明确“商转公”业务处理时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停止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延续期间,应强化调控措施,切实加强“商转公”管理。
三、合理调整贷款条件。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将我市执行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调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按规定一次性提交贷款材料。在受理、审核、审批环节,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虚假贷款材料的,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五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导致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十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贷款业务其它事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