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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06-04 08:56:07)
标签:

房产

楼市研究

营销研究

赵传先

分类: 房地产法律与实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以下简称调整“商住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

二、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减少商业建筑面积,增加住宅建筑面积,其商业建筑调整为住宅建筑的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原规划商业建筑规模的40%。

三、具有城市功能性需求或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处的用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和景观要求的情况下,可优化调整商住比。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商住比:

1、市场外迁类项目;

2、商住比调整不符合国家、地方政策及招商引资相关协议的项目;

3、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定位要求的项目;

4、已出让的商业用地项目;

5、因商住比调整导致片区人口规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项目;

6、已开工建设项目,商业建筑调整为住宅建筑后,不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和相关规范的项目;

7、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筑。

五、套型结构调整程序

1、由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提出住房套型结构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方案。

2、规划部门就该住房套型结构调整征求房管部门意见,由房管部门核定该住房是否已预售。

3、规划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核实各项指标及停车位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对调整方案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出具同意调整的规划意见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商住比调整程序

1、已出具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规委会审查通过、但土地尚未出让的项目,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提出商住比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方案。

土地已出让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商住比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方案。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商住比调整的必要性、调整内容提出意见。

2、规划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核实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定位要求,核实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核实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调整商住比是否符合招商引资相关协议提出明确意见。

土地已出让的项目调整商住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是否需要收回重新出让或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出具明确意见。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调整商住比,由房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已预售出具明确意见。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调整商住比涉及建筑安全和相关规范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关规范出具明确意见。

调整商住比涉及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对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出具明确意见。

4、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意见后,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按程序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对于未出具规划条件或已出具规划条件但土地尚未出让的项目,由规划部门依法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收回原规划条件;对于土地已出让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调整意见,并函告国土和房管等部门。

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政策对商住比调整后的土地价款进行评估、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对于经评估后土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出商住比调整申请时,就是否退还土地差价提出明确意见。

由房管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意见。

七、商住比调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商住比调整申请。

八、商住比调整办理截止日期至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商住比调整。

九、各项目商住比调整仅允许调整一次。

十、本意见发布之日以后出具规划条件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能调整商住比。

十一、商住比调整涉及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或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按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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