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关于立法增设“酒后驾驶罪”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宗立成
车祸猛于虎,酒驾虎泛滥。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多少生命戛然而止,多少幸福家庭破碎飘零,一次次血的教训却不能阻止惨剧一幕幕继续上演……
2009年下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2010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据中国青年报的网上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公安部及各省都出台了多项严打酒后驾驶的措施,酒后驾驶依然屡禁不止。证明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以震慑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驶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杭州的“胡斌案”引发了公众愤怒,源于肇事者最终以刑不过三年的交通肇事而判决,这是公众不能冷静处之的根源。轰动全国的“李刚事件”,李刚的儿子李启铭酒后驾驶致女大学生一死一伤,最终仅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且是监外执行。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终结,给家庭带来多大痛苦,杀害一条生命,仅判三年徒刑,从法理上讲显失公平。
我国法律没有对酒后驾驶进行本质上的量定,酒后驾驶引发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酒后驾驶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不在刑法处罚的范围。相关部门在处理酒后驾驶事故中偏重从交通肇事方面考虑对受害者的补偿与赔偿,使酒驾者产生一种侥幸心理:“酒后驾驶引发事故是交通事故,不是违法犯罪,只要我有钱撞死人也可以用金钱来摆平,不会有牢狱之刑”。有关法律条款远远不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简直成了怂恿的帮凶。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国外多数国家都是立法从严,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如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把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处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人们期待法律的判决,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酒后驾驶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实践证明,只有立法才是治理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对酒后驾驶危及人身及公共安全的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条款性规定。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的基础上增加“酒后驾驶罪”,将酒后驾驶撞人致死定性为“二级谋杀”罪。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二级谋杀”这个概念,所谓“二级谋杀”其实就是指间接杀人。应明确规定:酒后驾驶即是犯罪,“酒后驾驶罪”罪名成立。酒驾撞人就是间接杀人。如果在明知道酒后驾驶有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
整治酒驾一定要用重典,只要酒后驾车,不管是否肇事,即“酒后驾驶罪”罪名成立并判处实刑。有如私藏枪支,只要持有枪支不管是否使用,即“私藏枪支”罪名成立。社会现实中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私藏枪支。所以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遏止酒后驾驶,才能长治久安。
承办单位:全国人大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