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法学第二讲:有关“句法自治”的总结
(2015-03-15 01:36:18)
标签:
语言学句法学 |
分类: 句法学 |
句法学第二讲:有关“句法自治”的探讨
前言
句法自治(autonomy of syntax)是乔姆斯基“语言自治”假设的核心命题,是整个生成语言学研究的前提假设之一。弄清楚这个关键术语对于理解句法学至关重要。
1. 乔姆斯基的“句法”是怎么回事
乔姆斯基句法研究目标就是要用有限的规则生成无限个在结构上合乎规则的句子。
(1)
(2)
乔姆斯基提出了新的语法模式。他认为,生成语法应该包括三大组成部分:句法部分、音位部分和语义部分。句法部分又称基础部分,它包括改写规则和词库两部分,改写规则生成句子的深层结构,转换规则再把深层结构变成表层结构。句法部分具有创造生成句子的能力,而语音部分和语义部分只是语法的两个解释部分。标准理论的模式以句法为基础,只有句法部分有生成能力,而语义部分是解释性的。他的这种理论也导致了后期的各种争论。
(3)
解释性语义学派和生成性语义学派的论战。
(4)
乔姆斯基进一步假设,语言知识因其特殊性不但相对独立于其他知识系统,而且在本系统内部,语音知识、句法知识和语义知识等也都相对独立。由于语法系统中惟有句法部分具有创造性、生成性,语音和语义部分都只起解释作用,因此,乔姆斯基特别强调“句法自治”,视句法为一个自治的形式系统,主张句法研究要独立于语义因素,要从句法内部寻求解释。
(5)
总结规律,探讨语言本质。最简方案认为,句法是语法体系中联系语义和语音的机制,其遵照经济原则运作,是语言机制完美性和简洁性的具体所在。
2.“句法自治”
根据张学忠,戴卫平(2008)阐释,自治其核心是“句法中心说”。自治的语言观将自然语言看作独立于人类其他认知系统之外的、任意的、自治的形式系统。句法自治性原则决定了生成语言学用纯句法的因素来解释语言现象。乔姆斯基的句法自治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句法中至少有一些成分是任意的(任意性);其二,这些任意成分是整个系统的一部分(系统性);其三,这个系统是自足的(自足性)。
姜孟(2009)把乔姆斯基的“句法自治”思想总结为五个阶段:(1)语义缺席阶段;(2)解释语义阶段;(3)语义紧缩阶段;(4)模块论阐释阶段;(5)方法论自然主义阐释阶段。前三个阶段,重在从句法描写中句法关涉语义的程度的角度来阐释句法自治的内涵,或认为句法描写与语义完全不相关,或认为语义的解释决定于句法,或认为句法描写仅涉及全然由语言规则决定的结构语义。第四个阶段认为句法自治立足于语言自治。是与语言模块性假设一体的核心假设。最后一个阶段阐释句法自治假设对于整个语言研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但无论哪个阶段,乔氏所坚持的基本观点仍然不变:句法是一个自立的形式系统,语言的形式不取决于语义或功能,句法研究要尽量从句法内部寻求解释。
3. 对“句法自治”的批评
(1)
生成语义学派认为,在句法、音系、语义三个组成部分中。语义是出发点,句法以语义为基础,音系以句法为基础,而且语法还包括语用问题;语义具有生成能力。句子的句法特点取决于意义、句法与语义紧密相连(但生成语义学者却认为,选择限制不是句法问题,而是语义问题;之所以不能说“石头饿了”,不是句法不允许,而是语义不允许,逻辑不允许;之所以能够说“石头不可能有糖尿病”,不是因为符合句法上的选择限制,而是因为符合语义或逻辑上的选择限制。
(2)
功能语言学与形式语言学相对,他们认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工具,形式因目的而存在。从Dik的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出其观点。他认为,“就句法和语义之间能划分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说,句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人们形成复杂的表达方式以传达复杂的意义,这些意义就是为了人们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交际。”
(3)
Langacker的认知语法认为,语言与人类其它认知系统紧密相连,对语言的描写应将其作为整个心理组织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来进行。同样,语法也不是语言结构中的一个独立的层面。它从本质上来说是象征的,不能独立于语义和心理结构。人们只能借助象征单位来描写语法,而词汇、语素和句法一起构成了象征结构的连续体。Langacker反对把语法看成是一种生成装置(generative device)的观点,他认为语法仅仅给说话者提供了象征资源的总汇,运用这些资源构造和评价恰当表达的是说话者而不是语法。
4. 实证研究方面
根据姜孟(2009)的总结,关于“句法自治”还有一些实验性支持性数据,比如在心理语言学、神经病理学、神经模块、脑反应模式等方面。
5. 一些自己的思考
关于“句法自治”“普遍语法”等的各派争论此起彼伏,任何一方面的研究都会有独特的角度,比如数据实验。但是研究语言单单从仪器检测的数据分析是否能全面解释语言的历史流变?数据的不可控变量因素太多也可能导致的分析误差。
目前更多的研究都是在理论抽象层次介绍,在知道的有限语言里研究,是否会有一种我们不知道的语言完全颠覆我们的想法呢?在有限时间内我们可能不会发现,就暂且做一种假定:“普遍语法“是存在的,且背后有高度精密的逻辑支撑。任何的理论研究,都是在这样的假定-推理-否定-肯定—无限循环中前进的。我想,对于自己来说,弄清楚各个理论及学派的观点异同,角度和发展比武断的断定谁对谁错更有意义。
总结引用文章:
张学忠,戴卫平. 解读乔姆斯基的“句法学”.广西社会科学,2008.
姜孟. 句法自治:争鸣与证据. 外国语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