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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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张志良改订保险公司章程条款
1924年10月张志良等人奉令将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公司章程和水火险条款重新修改,然后呈报奉天省长。并就此事作一说明:

①具呈人张志良等
呈为遵令改订保险公司章程并拟具保险条款,请核示事。窃商等请设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公司一案,蒙批:“据财政、实业两厅会呈,以保水火公司与他项公司不同,对内关乎法律,对外关乎条约。核阅来章,内列条文亦多未合,且系仅组内部集股用人分利之事,其余至关重要之保险条章,则例系仿中外何种办法,如何因地制宜,未据拟缮呈送,无由审核,协议中外各保险事例,无不由政府据负责任,该商等所组之联合保险公司既以东三省为范围,自应由省政府加以主裁,对于保险赔偿之原则,参酌法律条约详核确无窒碍,方可以定准驳。拟请转饬该商等速将保险条章则例及因地制宜办法,妥拟呈送,以便连同原章,并该公司对于官府报效金应如何规定,再行一并会核,或召集行政会议,公同审核,以昭慎重之处,除将原章暂存,听候钧裁外,所有遵批会核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复请鉴核施行前来,除指令侯牌示遵照外,合行牌示该商等遵照,速将保险条章则例及因地制宜办法妥拟呈夺”等因。遵查,保险业法我国尚未厘定公布,商等前拟章程,系遵照商人通例第一条规定之营业范围内,并依据公司条例组织之分章拟定,籍供审核,至保险条章则例,最关重要,兹特参照华、洋各公司现行通例,宜于东省者,斟酌损益,编成条款,以资遵守,一俟政府公布保险案法,即将此项条款取消,届时再行依据办理。窃思保险营业,与他项公司不同,业运顺利,固鲜抵偿,倘遭意外,动逾巨万,故此项营业,既须通力合作,以顾条约,而创办之初,尤须稳健进行,用防不虞,设或意存垄断,大之国际关系,小之公司前途,均将不堪设想。如蒙核准开办,对于大宗保险,拟联合华、洋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籍示大同,而免危险。至对政府报效金一层,遍查国内各公司,均无此成例。惟日、美、意等国,对于外国来营保险业者,有征收保证金,酌付利息之规定,但此项保证金俟公司公积金逾资本总额半数以上,即予发还,此系审慎保护之意,对于公司之营业利润毫无影响。我国以无保险业法,此项规定遂付阙如,因此,外国来华营保险业者,日益增加,大宗保险,均被洋商承保,国内公司虽层林立类,皆资本薄弱,多则不过一、二百万,信用较小,莫能兴京,利权外溢,以此为甚。是以商等联合东三省储蓄会组织一大保险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奉小洋一千万元,基金雄厚,自博信仰,由是逐渐推广,当能挽回既失之利权,充实社会之经济,裕国裕民,实利赖之。至原章程未合之处,亦经逐加改正,理合检同章程条款,呈请鉴核施行。谨呈
奉天省长
计呈送:修正保险公司章程,水火险条款,各一册。
具呈人:
张志良、刘尚清、白永贞、丁广文、赵景祺、张焕棫、佟常福、石之璋、王兴义、刘继伸、金恩祺、寿聿彭、朱永春、尚志、
本呈文是为遵令改订保险公司章程并修订保险条款,请审查批示事由。
我们请求设立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公司这件事,承蒙省长批示:“据财政、实业两厅联合呈文说,因为水火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同,在国内牵涉到法律,对国外牵涉到条约。阅读审查送来的文章,内中所列条文多不合理,而且是属于内部集股、用人、分利之事,其余至关重要的保险条章,究竟效仿中外哪些成例,如何因地制宜,没有具体阐述,所以没办法审核。中外协商保险之类事情,无不由政府担负责任,你们所组建的联合保险公司既然是在东三省范围内,自然应该由省政府来裁定。对于保险赔偿的原则,参考法律条文详细审查确无违反之处后,方可以确定标准。打算让你们尽快将保险条章则例及因地制宜办法,妥善修订然后呈送上来,以便连同原章程等文件,并你公司对于官府报效金应如何规定,再进行汇总审查。或者可以由省长召集行政会议,共同审核,以表明政府的慎重。”根据两厅呈文,指令该公司进行答复修改再行呈报。
我们的答复是,保险业法,我国尚未制定公布,我们日前订立的保险公司章程,是遵照《商人通例》第一条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并依据公司条例的有关条款订定,至于保险条款细则,及其重要,所以特地参照中、外同类公司现有成例,对适用于东三省的方面,参考经验教训,编制保险条款,以便向顾客提供详细解读。一旦政府公布保险法规,即将此项条款取消,那时再根据法规进行更正。我们认为保险业务,与其他公司不同,如果营业运行顺利,固然可以盈利,假使遭遇风险,动辄损失巨大。所以此项营业,就须要通力合作,以便避免风险损失。而在创办之初,尤须稳健进行,用以防御意外的风险。假设我们想要垄断市场,大到和列国的国际关系,小到本公司前途,都会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如果得到政府核准开办,对于大宗保险,打算联合中、外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借以分散风险,而实现共赢。至于向政府交纳报效金,,遍查国内各公司,都没有此种先例。只是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对于外国来经营保险业务者,有征收保证金,酌情付给利息的规定。但此项保证金等到该公司公积金达到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就会返回该公司。此是出于谨慎保护该公司成长壮大的目的,对于该公司的营业利润毫无影响。我国因为没有保险业法规,此项规定自然就没有。就因为这样,外国来我国经营保险业务者,日益增加,大宗保险,都被洋商承保。国内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没有,但是都资本较少,多则不过一、二百万,信用较小,因而不能兴旺。利权流失,这方面是最严重的。所以我们决定联合东三省储蓄会组织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奉小洋一千万元,基本金雄厚,自然容易博得用户信任。成功以后再在社会上逐渐推广,定能挽回已经失去的利权,充实社会的经济基础,使国家民众强盛富裕起来。原订章程不合理之处,也经过逐条加改正。特地将改正后的保险章程和详细条款呈送给您。此致
奉天省长
计呈送:修正保险公司章程,水火险条款,各一份。
具呈人:
张志良、刘尚清、白永贞、丁广文、赵景祺、张焕棫、佟常福、石之璋、王兴义、刘继伸、金恩祺、寿聿彭、朱永春、尚志、
图 84
图 85
第二节
改订后的保险公司章程
《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第一章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由东三省各储蓄会联合组织之,定名为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合水火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专管水火二险及代理同一业务为宗旨。
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奉天省城,其他各城市、商业重镇设立分公司并代理机关。
第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自开办之日起,以三十年为限。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时呈由地方长官转请农商部注册立案。
第六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奉小洋一千万元。
第七条、本公司各项公告除专函通知外,并登载本地最通行之报纸。
第二章
第八条、本公司股份分为一万股,每股奉小洋一千元。由发起人分任招募,先尽东三省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认定。股款收足四分之一即行开业,其余视营业情形有续收必要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决行之。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认购股份须推举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股本由奉天储蓄总会代收,先给收据,俟公司成立后再换发股票及息折。
第十条、本公司股票概用记名式,分一股、五股、十股三种,以中华民国国民为限,不许转让或抵押与外国人。
第十一条、股票如有转让或合并、分劈情事,应照公司所定书式,报经本公司认可,注册更名,换给新股票。
第十二条、股票遗失或损毁时,应由本人将理由及股数号码详细声明出费登载本公司指定之新闻纸,过六十日无他项问题发生,并得股东或保证二人以上证明,本公司始予注册,补发新股票。
第十三条、股票注册更名各事,在开会期间前一个月停止办理。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会分定期、临时两种,定期会于每年结账后三十日内由董事会定期行之。临时会由董事长或总、副司理、监察人遇有特别事故,或股份总额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认为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时,得请求董事会召集之。前项之召集于一个月以前通知各股东,遇有紧急事项得改为十五日。
第十五条、开会时须有议决权过半数之股东出席,方得开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每一股有一议决权。
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开会,应公推主席一人,闭会即取消之。
第十八条、股东开会应议事项如左:
一、本公司资本之增减。
二、选举职员。
三、处分各职员之不职。
四、查核本公司之簿册及监察人之报告。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之议案。
六、修改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会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议决权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
第十九条、股东因事不能亲到,应具正式委托书,委托他股东或全权代表一人出席参与会议,否则议决事项即为默许,嗣后发生反对概作无效。
第二十条、开会议决录由主席及其他莅会二人以上签押交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一条、凡提议事项如未能即时解决,得由主席宣告延长会期,但至多不能过三日以上。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董事九人、监察三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以有一百股以上者为合格,用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多数者当选,票数同者抽签定之。但初次由创立会推定之。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任期一年,连举者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被选后,互选董事长一人,专务董事一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持本公司一切事务,对外为公司之代表。
第二十五条、专务董事常住公司管理董事会一切事务,遇有应兴应革进行事宜,得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决之。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权如左:
一、审核本公司预决算。
二、召集股东会。
三、应将本公司章程及议决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
四、应将股东名簿及积存根簿备置于总公司。
五、议决其他一切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会议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有事故时,由专务董事代理之。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议须有全额董事半数以上到会行之,议决事项以到会董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二十九条、监察人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本公司职员有无违背章程情事。
二、查核本公司账目财产及业务状况,如见有不正当或错误时应即质问纠正之。
三、复敷董事造送股东会之各种簿册,并得陈述意见于股东会。
四、查有本公司发生重要关系时,得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会报告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总司理一人,副司理一人,由股东中推举之,或由董事长提出,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聘用之。须具有保险学识或经验宏富者为合格。推举者任期五年,聘用者任期无定。
第三十一条、总司理商承董事长。总司经理部一切业务并无陟指导全体办事人员。副司理辅助执行之。总司理有事故时,副司理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设股长三人至六人,分住总公司,业务由总、副司理商明董事长同意任用之。其余办事人员无定额,视事之繁简定之。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所设分公司之经理人及代理机关之代理人,由总、副司理商请董事长之同意用之。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之营业种类如左:
一、承保房屋火险。
二、承保厂、栈、行号、机器、货物、生财、家具、衣服等各种火险。
三、承保海上船舶舱货运送等火险。
四、经董事会议决可代理他行同一之业务。
第三十五条、除前条各款规定外,本公司应行禁止者如左:
一、本公司股票收买及抵押。
二、投机营业。
三、以公司名义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承保水火各险开办伊始,时求谨慎,暂定保额如左:
头等十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二等六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三等三万以下三千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前条限制保额系为郑重起见,将来业务扩充,经董事会议决或遇特别情形得由总、副司理商明专务董事,酌量增减随时变通之。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之保单由董事长及总、副司理之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会计年度自阳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本公司账目每年总结一次,除去赔偿、退保及保单未满期之保费并开支经费外,如有盈余即为纯利,先提十分之一以上为公积金,其余按十成分配于左:
一、职员及办事员酬劳金百分之三十,分给方法由董事会议定。
二、股东红利百分之七十,于全年总决算提出,股东定期会通过后,验凭息折发给之。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结帐后,由总、副司理督饬会计股长造具左列各书簿,请求董事长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送交监察人复核无讹,签押于股东定期会议时请求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产目录
三、贷借对照表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之议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办事细则另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四十三条、本简章未尽事宜,悉遵公司条例第四章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简章自呈准之日施行,如有修正处,须经股东会议决行之。
译文:
《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由东三省各储蓄会联合组织,定名为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合水火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专门经管水、火二种保险业务及代理。
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奉天省城,其他各城市、商业重镇设立分公司和代理机关。
第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自开办之日起,以三十年为限。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时,呈报地方长官转报国家农商部注册立案。
第六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奉小洋一千万元。
第七条、本公司各项公告除以专门函件通知外,并登载本地最畅销的报纸。
第二章
第八条、本公司股份分为一万股,每股奉小洋一千元。由发起人分头招募,先期只在东三省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内部认购。股款收足四分之一即开始营业。然后根据营业情况,如有继续发行必要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决定进行。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认购股份时须选出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股款由奉天储蓄总会代收,先给收据,等公司成立后再换发股票及利息折。
第十条、本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分一股、五股、十股三种,以中华民国国民为限,不许转让或抵押与外国人。
第十一条、股票如有转让或合并、分解情况时,应按照公司所规定书面样式,填写表格,经本公司认可,注册更名,换给新股票。
第十二条、股票遗失或损毁时,应由本人将原因及股数、号码、详细声明,出费登载本公司指定的报纸上,过六十日没有任何问题发生,并须股东或保证人二人以上证明,本公司才能给予注册,补发新股票。
第十三条、股票注册更名等事项,在开会前一个月停止办理。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会分定期、临时两种,定期会于每年结账后三十日内由董事会定期召开。临时会在两种情况下召开,一、由董事长或总、副经理、监察人遇有特别事情时召开,二、持有股份占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认为对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时,可以请求董事会召开。召开前一种临时会,须在一个月以前通知各股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改为十五日前通知。
第十五条、开会时须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才可开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开会,应该选定主席一人,闭会即取消。
第十八条、股东开会应该商议事项如下:
一、本公司资本的增减。
二、选举职员。
三、处分职员的违规行为。
四、检查本公司的账目及监察人的报告。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的议案。
六、修改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项。
表决通过以上事项时,以到场股东的表决权超过半数才有效,表决权刚好半数时,是否有效,由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股东因事不能亲自到场,应填写正式委托书,委托其他股东或全权代表一人出席会议,否则可视为同意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事后反对一概无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录由主席及其他莅会二人以上签字画押,交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一条、凡提议事项如未能即时解决,可以由主席宣告延长会期,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日以上。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董事九人、监察三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以持有一百股以上者为合格,用记名单记法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同者抽签决定。但初次由创立会选定。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任期一年,都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选定后,由董事中选出董事长一人,专务董事一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持本公司一切事务,对外为公司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专务董事常驻公司管理董事会一切事务,遇有应该改革的事宜,须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审核本公司预决算。
二、召集股东会。
三、应将本公司章程及议决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
四、应将股东名簿及积存根簿备置于总公司。
五、开会决定其他一切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举行会议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有事故时,由专务董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议须有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到会举行,议决事项以到会董事超过半数方为有效,刚好半数是否有效,取决于主席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监察人的职权如下:
一、监察本公司职员有无违背章程情形。
二、查核本公司账目财产及业务状况,如见有不正当或错误时应该质问纠正。
三、复核董事递交股东会的各种簿册,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四、发现有与本公司有重要关系的事情发生时,应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会并报告该事情。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在股东中选定;或由董事长提出,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人同意后聘用。具有保险知识或经验丰富者视为合格。选举任用的任期五年,聘用的不定任期。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管理经理部一切业务,并指导全体办事人员工作。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有事时,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在总公司设股长三人至六人,人员选拔和业务范围由总、副总经理和董事长商量决定。其余办事人员无定额,视业务多寡决定任用与否。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所设分公司的经理人及代理机关的代理人,由总、副经理和董事长商量后任用。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的营业种类如下:
一、承保房屋火险。
二、承保工厂、货栈、行号、机器、货物、财产、家具、衣服等各种火险。
三、承保海上船舶货物运送等火险。
四、经董事会议决定可以代理其他行业同一类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除前条各款规定外,本公司应该禁止的业务如下:
一、本公司股票收买及抵押。
二、投机营业。
三、以公司名义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承保水火各险开办伊始,务求谨慎,暂定保额如下:
头等十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二等六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三等三万元以下三千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前条限制保额是为郑重起见,将来业务扩充,经董事会议决定或遇特别情形,可由总、副经理和专务董事商量后,酌情增减随时变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的保单由董事长及总、副经理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会计年度自阳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本公司账目每年总结一次,除去赔偿、退保及保单未满期的保费并开支经费外,如有盈余即为纯利,先提十分之一以上为公积金,其余按十成分配于下:
一、职员及办事员酬劳金百分之三十,分给方法由董事会议定。
二、股东红利百分之七十,于全年总决算提出,股东定期会通过后,凭利息折发给。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结帐后,由总、副经理指导会计股长编制下列各书簿,请求董事长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送交监察人复核无误签字画押,提交股东定期会议请求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产目录
三、贷借对照表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议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办事细则另由董事会议定。
第四十三条、本简章未尽事宜,都遵照《公司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简章自呈准之日施行,如有修正,须经股东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