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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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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是能够听从意见的(微博形式《三言两语》之一)

(2009-12-21 22:50:15)
标签:

房产

法律

三言两语

土地出让

违章建筑

分类: 杂谈

    1、今年以来房价涨势很猛,普通老百姓意见很大,有话语权的社会精英们,纷纷向政府建言献策,频频支招,以求遏制疯涨的房价,可是政府一直按兵不动,作壁上观;现在终于出手了:日前财政部和国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以后开发商拿地时,“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如果开发商拖欠价款,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囤地、炒地一直被指称为高房价的推手之一,出台的这项措施势必会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2、长期以来,开发商违反《物权法》野蛮拆迁、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弱势群体深恶痛绝,而面对合法权益被损害又无能为力;现在,对于这一问题,有望破冰。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废除。与会专家提出五个问题:其一、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其二、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其三、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以上五个问题,拟交公众讨论后,再出台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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