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三部贺岁片是老百姓的热门话题之一,除了片子的内容之外,电影院播广告,而且广告越来越长再度引起争议。《现代快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消协率先发难,称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上述侵害行为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据报道,2004年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联合规定“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影院须公示贴片广告的放映时间。”2009年广电总局再发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而几乎没有哪家影城在电影票上标注广告时间,工商部门指出,上述文件的性质只属于“管理通知”,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范畴,他们“不太好管”。而电影院方面则表示:插播广告是行规。
我一听到“行规”二字就很火大。咱们明明说是一个法治社会,可是长期以来,在很多领域偏偏就是行规大于法律。比如,消法允许消费者进餐厅进自带酒水,而餐饮协会的行规不允许,结果争执多年。再比如,法律规定商家必须给消费者提供正规发票,而铁路上的餐车过去很多年从不买这条法律的帐,说这是铁路上的“行规”。现在电影院又拿行规出来说事了。现在那些电影导演们搞点植入式广告,只要你自己不嫌恶心,观众能接受也就罢了,现在电影院播广告播得仿佛合理合法了。广电总局的规定摆在那里,又说那不是法律,不好执行。这话蒙谁呢?很多事情没有政策都可以立刻出台一项政策,何况广电总局明明有政策放在那里。而咱们国家很多政策根本不需要法律就可以执行得雷厉风行,例子太多了,各行各业都有。证券市场这一二十年有多少政策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的?执行得不是很有效率吗?还有很多我更熟悉的例子就不方便举了。
消协虽然不是行政部门,也没有执法权,但不等于这个问题就没法解决。快报提供的新闻链接说,2010年7月西安市民陈晓梅在电影院观看《唐山大地震》,但放映时间开始后并没有播放电影,而是播放了10多分钟的广告。陈晓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将放映电影的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告上法庭。10月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影院侵权成立,判定影院向陈女士退还看电影所花的35元票款。南京市工商部门说“不太好管”的事情,西安的地方法院就管了,而且管好了。我想,要尽快被打破电影院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良行规有三种途径。第一,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像西安的陈女士一样起诉电影院,形成规模压力。第二,有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能站出来,在更高层面打一场公益诉讼。第三,作为行业主管的广电总局拿出切实有效的惩罚性来落实业已存在的政策,措施规范电影放映市场。
电影院播广告你能接受吗?行规大过法规这还是法治社会吗?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