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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警察为何不还失窃车辆?

(2010-05-21 10: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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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5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东莞某学校戴立新老师的车在五月初遭窃,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师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以取回车子,不料半个月过去车依然被警方扣着。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要取车需支付给警方一定数额的奖励费。东莞警方称,奖励费有据可循。《扬子晚报》提出质疑:如果警察追回被盗车辆按比例给予奖励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由纳税人供养的警察如果没有破获案件,当事人因被盗被抢蒙受损失,警方是否要赔偿失主损失呢?

       这件事情的荒唐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荒唐不仅仅在于警方。东莞警方称的有据可循的“据”是指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扬子晚报》评论中提出“十几年过去了,该文件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我要对这个规定的合法性提出怀疑。“规定”不是法律,公安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跟一家公司签订的这个具有明显利益往来的所谓“规定”能作为执法依据吗?我表示极大的怀疑。如果此例可循,那么所有的执法部门都可以和某些公司签订类似协议,纳税人和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的关系将彻底变成赤裸裸的雇佣关系。“官兵抓贼”从古至今都是政府的天职,如果到了今天警方拿出一个规定说,我们抓贼是收钱的,那么究竟还有哪些事情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呢?如果这种规定的逻辑能够成立,如果穷人付不起给警方的奖励费,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应该由谁来保护?而蹊跷的是,既然有这条规定存在为什么别的地方从来没有传出类似警方为追回保险的财物讨要奖励费的事情(至少我没听说),偏偏出现在了经济发达的东莞?

       退一万步讲,即便我们权且认可这个规定,这也是公安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警方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即便东莞警方脸皮比较厚的正确做法也应该是在第一时间把车交还失主,然后去跟保险公司收银子。如果保险公司脸皮也比较厚,不想付钱,警方再想办法收拾保险公司也不迟。别跟我们小老百姓过不去好不好?所以我提出另外两个关注点,一国家应该好好清查一下,究竟还有多少行政执法部门私定的、不具合法性的、对纳税人明显不公平的规定?二是保险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是责任不容推卸。是由于保险公司不按约定付钱才导致警方不放车,姑且先不谈这个“约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既然有约在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约办事。类似东莞这件事情的不断积累,使得保险公司在中国公众心中本已欠佳的形象不断恶化。人们会想,保险公司连警方的钱都敢赖,何况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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