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木
核心提示:倘若你是一个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有过类似的经历,再即将入职的那一刻被通知解约,原因再明显不过,就是歧视。冯静(化名)在大学里是个品学兼优的女孩,多次荣获国家级、校级及院级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临近毕业时顺利接到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的录用通知。然而,就在入职体检时,她因查出携带丙肝病毒而被解约。(《中国青年报》消息)
近年来,各种就业歧视仍在不断上演:乙肝歧视、丙肝歧视、艾滋歧视、残疾人歧视、性别歧视……使得某些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状况。这样的情形在大学生就业领域也时常见到,即便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携带的这些病毒并无直接传染性,对工作更是毫无影响,可就是不被录用,为什么?
对于冯静的遭遇,很多人表示同情,也只有同情。当银行单方面要求解约的时候给予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体检不合格,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的理由早在2008年国家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中就被严禁提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银行这样的举动不是触犯了规定是什么呢?
我国丙肝病毒感染率为0.43%,人数为500万人以上。丙肝和乙肝、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母婴、血液和性行为传播,在日常生活、工作接触中不传播,肝功能正常的丙肝病毒感染者完全可以工作。为什么用人单位就这么害怕接受他们,更何况是已经经过层层筛选的“优秀职员”,难道又是“丙肝歧视”?
我想就银行的行为提出几点合理的疑问:
第一、如果真是总行的内部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行规”,独竖一帜的行规。既然不愿响应国家的政策,不去歧视这些弱势群体,那早在招聘伊始就该先体检再面试笔试,不要让人们带着希望走向绝望,这点道理都不懂吗?姑且不论你对《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触犯,连这样的先后程序都弄错,那就真的是错在于你!
第二、为什么要歧视这些病毒携带者,难道医生开出的“日常工作接触无传染性”证明都不能说明其危险性为零?我想这本身就值得深思。银行属于公共服务场所,虽然早前有过这样的规定,禁止所有的肝炎患者从事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但现在只限制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肝病患者,不再限制乙肝和丙肝患者。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呢?
第三、因丙肝病毒携带就拒绝冯静,既剥夺了她的工作权利,也让她的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毕竟在国家屡屡出台政策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时候遭遇当头一棒,到底是政策不可靠呢,还是应该相信弱势群体真的就是被歧视的。我想即便是国家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面对医生的安全证明也该权衡考虑,既然如此优秀,日常工作接触无传染,为什么不聘用?是心虚的心理再作怪,还是歧视的眼光在作古呢?
总之,不管是丙肝歧视、乙肝歧视也好,艾滋病毒携带也罢,遭遇歧视的事件屡屡发生这本身就值得深思,为什么社会一再强调人性化的今天却总是那么刻薄,对于弱势群体理应多一些照顾和接受,而不是百般刁难,妄加论断!毕竟他们的内心已经足够脆弱,还在伤口上撒盐是多么的残忍,请给他们多一些合理的关怀,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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