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木
核心提示:一块空白就这样遭人钻空子,一块空白就这样让当事人“无力反抗”,也许是同性恋的弱势地位让他们怎么也得不到应有的公平,也许是法律还不那么认可,至少观念上还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所致,就这样那一片法律空白一次次的被人钻着,受伤的却是那些无辜的孩子。再次面对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法律又该如何裁决?是继续“宽容”,还是对强奸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还世人一个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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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能告他强奸吗?”,这是辉辉的爸爸在法医对尸体检查后,被告知儿子可能在死前遭受过性侵犯的事实后反复问记者的一句话。面对这样的疑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表态,“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因为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
事件还原:失踪了一天的辉辉是在第二天大清早被农民在田里发现,当时全身冻僵。后经法医鉴定,虽然辉辉身上系多处擦刮伤,单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冻死,而从辉辉体内发现的安定药物则加速了冻死的速度。
法医还发现,辉辉的肛门口肌肉呈高度扩张,已无力回缩,阴茎包皮明显外翻,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这是通常意义上的男男强奸。而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在被抓捕后,供述了自己当日在潼关县城中心街东风巷口,以帮其取钥匙为由将辉辉诱骗至白沟附近的一窑洞内,强行给辉辉服用精神药物,并对其实施了长时间的性侵害后,独自离开案发现场的事实。
即便对犯罪事实这般清晰,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后还是无法义“强奸罪”之名对其进行定罪,最大程度的可能就是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判其有期徒刑1年,而辉辉付出的则是一条宝贵的生命。这样的法律空白已经存在了太久的时间,可是一次次的案例出现都无法触动世人的灵魂,原因只因同性恋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无法得到应有的支持和认同而已。
如果不是因为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相信小辉辉就不会这么枉死,或者那些试图以此来进行“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也就不会那么猖狂了。面对被抓捕归案的徐潼洛,即便是弄清楚了这就是“强奸”,也只能以猥亵男童,或者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陆续前来指证徐潼洛曾经还猥亵过七八个男娃的民众也无力改变什么,这就是刑法的空白,眼下没有办法改变的事情。
而曾经的受伤害者,都在报案相继无果后选择了沉默。殊不知这样一直沉默下去的后果就是犯罪分子更加猖狂,更加肆无忌惮,而你们这些受害者最终可能连最起码的赔偿都得不到,只能“任其放肆”。
也许比之那些受到伤害的小孩,辉辉是个特例。因此也就格外受到关注。可是毕竟这样的关注显得太过卑微,本质上的改变才是最重要的。遭遇同性侵犯,辉辉不是个案,可是面对中国刑法上的这篇空白,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就像性学研究学者李银河说的,也赞成中国的刑法对强奸罪进行修改。
附: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为什么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而男性在遭到性侵犯后就不能被定性为强奸呢?都是受害者,不能因为中国传统观念里对同性恋的偏见思想就让这本该一致的刑法规定有了区别,毕竟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不是同性恋,而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
而刑法的规定,只认定了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男性在遭到同性或者女性侵害时就不被定性会强奸罪,这未免有些片面。一致致力于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却在最该修改的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漏洞”,实在不应该。也许真的是和同性恋在泱泱大国五千年的历史上一直不被待见,弱势地位一直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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