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2014-08-12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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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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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按照《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组织实施。从2013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2014年起,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严禁各地各高中学校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七、严格教辅材料选用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学校由各市教育局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并确定放假时间,小学和初中学校由各县教育局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订全县统一的作息时间。
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十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