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律师见证与公证员公证的区别
(2014-02-13 17: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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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五条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1、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
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
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
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律师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在调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
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
4、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