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被废标,谁的胜利?
(2011-06-12 1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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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被废标,谁的胜利?
我们对三人成虎的典故应当不陌生,虽为贬义之说,但从一个侧面也体现团队化的相当功力。近日,一个由三家公司组成的“投标团队”成功实现“三人成标”,在北京某大学的政府采购中如愿中标。如果不是作为供应商之一的顶合嘉公司提起投诉程序,想必采购合同早已签署。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最后关头将该政府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三个投标代表均为一家供应商的在职员工
2010年10月19日,北京某大学委托北京某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针对元素分析仪对外公开招标,顶合嘉公司、北京A公司、北京B公司以及深圳C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了此次招标。2010年11月1日,本次政府采购正式开标,顶合嘉公司的李某、北京A公司虎某、北京B公司吴某以及深圳C公司的姚某作为各个供应商的代表参加了整个开标过程。
在开标现场,顶合嘉公司的李某发现虎某与吴某、姚某有说有笑,关系非同一般,经过初步查证,虎某、吴某以及姚某均为北京A公司的在职员工。
是串通投标吗?
作为顶合嘉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在了解完本次政府采购的详细情况后,初步判断ABC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现实情况下,我们很难取得充分证据来证明上述三个公司符合串通投标的所有构成要件。在A公司如愿中标后,为了维护顶合嘉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启动质疑程序。质疑的答复完全是形式化,北京某招标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给顶合嘉公司的回复为一切合法、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为了加大维权的力度,我们决定在向财政部提出投诉的同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串通投标纠纷的民事诉讼。
财政部废标,人民法院立案说明了什么?
可喜的是,财政部在审查所有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标过程后,对该次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予以废标。基于财政部调查取证权的局限,财政部并未认定ABC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在财政部作出废标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海淀法院的审理工作也有了实质性进展,主审法院不辞辛苦,到几个相关社保中心调取了虎某、吴某及姚某的社保缴纳信息,证实了上述三人均来自A公司。我们无法知晓三公司的主观联络,仅从客观情况看,是否串通投标不言而喻。
财政部将该次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予以废标,人民法院立案并调取了关键性证据,相信真相即将浮出水面。
政府采购中串标是否为常态?
从ABC公司这次“团队合作”看,无疑是功败垂成。然而,在众多招投标活动中,采用围标战术团队合作并成功中标的现象不知几何,但真正被发现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少之又少。
政府采购中串标是否为常态?由于串标行为的隐蔽性以及证据取得的难度,我们很难去考证,也很难去统计。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串标行为有滋生的环境和土壤。
从供应商的角度看,最大利益就是实现中标。而政府采购中的巨大利润,也促使有些不守规矩的供应商铤而走险,采用“合作”、“陪标”、“围标”等方式谋求中标,对供应商来说,他们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国家来说,他们是窃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小偷。而其他供应商,只能望标兴叹。
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来看,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件中,虽然未认定串通投标的事实,但基于现实情况的复杂程度,财政部的工作人员已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并已经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最终以什么方式废标已不重要,无论如何,已算是殊途同归。
从人民法院的职责看,他们应当依当事人起诉来追究相关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又很难依职权调取更为有利的证据。三个投标代表均是一个供应商的在职员工,这能说明什么?相信是考验法官智慧的时候了!
废标,是谁的胜利?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最基本的特点,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都是由政府拨款进行购买。基于此,政府采购中若出现串标行为,那么国家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其次才是其他供应商。想必这次政府采购被废标,最大的胜利者应当是国家,而作为供应商的顶合嘉公司,不但揭发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因此,本次政府采购被予以废标,真正的胜利者应当是我们的国家。
遇到串标怎么办?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遇到串标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对于采购人来说,可以通过自行处理以及财政部门监督予以解决。而对于供应商来说,发现几个供应商进行串标时,可以按照下列三种途径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一种途径是,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详细如下:
第一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步,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或者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步,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途径,以串通投标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种途径,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以相关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举报至公安机关。
串标的隐蔽性使得串标行为很难被发现,取证的异常艰难又决定了其他供应商很难通过法律程序来揭发串标行为进而维护合法权益。利益的错综复杂,寄希望于采购人以及代理构来发现串标,仅仅是一种希冀了。这个时候,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他们是国家财富的保护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就显得是那么的任重而道远。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焦景收律师---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民网法治频道律师、凤凰网法律大讲堂讲师、朝阳区优秀党员律师,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特聘律师。专注于劳动法、房产法及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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