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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安枪击事件,写了二篇博文,分析了央视的《真相调查》节目存在的歪曲事实控制信息,引来许多网友的不同意见,其中部分客观理性网友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比如这位@李宾_Kevin

确实如此,其实这也是我最想知道的信息。但很遗憾,等了二天,各路法律界大神说法不一,具体看到央视新闻评论员杨禹的文章,实在无法苟同:

最近几天,多渠道报道的庆安枪击案的官方调查结论是“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H5BDy7HVdCkJHgqhhimOPVo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该条例第三条对于“武器”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九条第十款:“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在庆安枪击案中,“武器”即指民警李乐斌所佩戴的“手枪”。
从基本常识上理解,所谓“使用武器”,必须实施以下步骤:
1、拔枪;2、子弹上膛;3、打开保险;4、击发;(注:鸣枪警告与瞄准射击在特定条件下可省略)
上述四个步骤构成了“使用武器”的完整的使用程序,人民警察有权根据“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具体情况判断,随时终止“使用武器”于上述四个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显而易见,人民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旦拔枪,就意味着该人民警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入“使用武器”的程序。
现在,让我们回到庆安枪击事件的现场,分析事态发展的过程中,究竟在何时、发生了何种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状况。
(注:本文中所有现场情况的分析依据,均来自于央视《真相调查》“监控视频还原枪击事件全过程”节目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画面。原始视频连接:
http://v.qq.com/cover/u/u4727e1slvlpj5h.html?vid=b0016zcjrm3【节目时间1:38】不知什么原因,徐纯合开始封堵庆安火车站候车大厅的安检通道。
【节目时间2:20;北京时间12:19:41】执勤民警李乐斌赶到了现场。
【节目时间3:12】民警李乐斌控制住徐纯合的右手,随后徐纯合抓起围栏外工作台上的一只矿泉水瓶抛打李乐斌,未击中。
【节目时间3:27】民警李乐斌“撒开”徐纯合的双手,继续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徐纯合情绪越来越激动,隔着围栏对李乐斌喊叫。(画面显示:此时徐纯合的母亲站在围栏外挨着李乐斌的右侧,拉住过徐纯合的左手并与其有语言表达,民警李乐斌此时应该知道徐母和徐纯合的亲属关系)
【节目时间3:40】民警李乐斌此时身体右转后退半步,作出了一个标准的掩护拔枪动作,并右手单手将手枪握于右后胯位置。
画面中无法分辨民警李乐斌是否作出过子弹上膛、打开保险动作,也不清楚该手枪是否装有子弹。但很显然民警李乐斌已经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实施并进入了“使用武器”的法定程序。
根据前述《条例》的规定,民警李乐斌的这个决定显然既不符合第二条,更不符合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李乐斌此时拔枪的动作显属违法。
【节目时间3:43】民警李乐斌将手枪放回身体右侧的枪套内,决定终止“使用武器”,并快速的离开现场,返回警务值班室。
【节目时间3:57】民警李乐斌从警务值班室出来,手持警用防暴棍,试图制服尾追至值班室并砸打大门的徐纯合。期间用防暴棍击打徐纯合数次,用右脚踢打徐纯合二次。此时徐纯合的大女儿在现场右侧喊叫“……我们回家吧……”
画面连接: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8ea7040e23a3be1fd8396f8b
【节目时间4:19】僵持过程中,民警李乐斌用防暴棍连续击打徐纯合,过程中徐纯合拖拽徐母、抛摔女儿。
【节目时间4:39;北京时间12:22:58】徐纯合再次上前抢夺民警手中的防暴棍(此时徐纯合面部左侧可见明显的流挂状血迹),用掌击打民警李乐斌的头部,将其警帽打落在地。李乐斌随即左手持棍,右手快速击打徐纯合头部五次。
需要指出的是:徐纯合的这个“用掌击打民警李乐斌的头部,将其警帽打落在地”动作,是该事件发展至此,民警李乐斌在整个事件中唯一受到的“暴力攻击”。
【节目时间4:49;北京时间12:23:07】监控画面中,从此时的李乐斌身体动作以及手中棍棒方向判断,徐纯合已经被击打后蹲坐在地,但仍然握住防暴棍的另一端,李乐斌双手仍持住防暴棍的大部分棍体。
僵持过程中,民警李乐斌拖拽防暴棍三次未果,突然松手,侧身后退,再次作出身体右侧的掩护掏枪动作,整个动作顺畅连贯,完整迅速。
很显然,民警李乐斌的主动弃棍、退后三步,右转掩护出枪,是一个连续完整的动作。换言之,李乐斌的主动弃棍,就已经做出了随即“使用武器”的决定。
此时民警李乐斌第二次作出“使用武器”的决定,很明显依然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十款:“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原因很简单:徐纯合抢夺防暴棍以及“用掌击打民警李乐斌的头部,将其警帽打落在地”的行为远不至于“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民警李乐斌再次作出的“使用武器”决定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节目时间4:50;北京时间12:23:09】徐纯合在李乐斌突然松手后,随即身体后仰,手中抓住防暴棍的一头,防暴棍另一头倒向了徐纯合身体右后方地面,随后迅速起身,双手举棍前冲……
此刻的李乐斌已经完成了出枪动作,并双手护枪,枪口朝下,并未举枪(视频画面依然无法判断李乐斌何时完成了子弹上膛、打开保险这二个动作)。
徐纯合第一棍击打在李乐斌的左侧上半身(由于李乐斌超出了监控画面),民警李乐斌迅速双手握枪平举对准了面前的徐纯合,枪口距离徐纯合身体大约一米。
徐纯合此时右手握棍,左手指向民警李乐斌,口型上有语言表达,随即再次双手挥舞防暴棍,击打在民警李乐斌的手部。
【节目时间5:11;北京时间12:23:14】李乐斌随即向徐纯合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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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监控视频画面说明了以下问题:
1、民警李乐斌第一次出枪,决定“使用武器”即已违反《条例》的规定;
2、民警李乐斌在遭到徐纯合唯一的一次“暴力攻击”,即为徐纯合“用掌击打民警李乐斌的头部,将其警帽打落在地”。李乐斌随即快速击打徐纯合头部五次,并将徐纯合打倒在地,此时民警李乐斌仍控制着对抗的局势。
3、李乐斌的主动弃棍,即为其第二次作出“使用武器”决定的准备动作之一;
4、徐纯合用防暴棍击打民警李乐斌之前,李乐斌已经完成了“使用武器”的所有准备动作,随时可以开枪;
这是与庆安枪击事件官方调查结论“死者抢夺防暴棍袭警”完全相反的因果关系。
5、庆安枪击事件的最后三秒,开枪无可避免。讨论击伤或者击毙毫无意义;
个人观点,对于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极不稳定的现实情况下,尤其是对于机场车站码头人群密集场所的公共治安,需要加强防护治理的现实状态,我们可以理解人民警察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出现极个别的执法判断失误或者过失。
但我们不能容忍在面对一个显而易见的执法判断错误,政府行政权力和官办媒体的控制信息甚至歪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