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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E助残”的@eprom 和俺激辩三天,唯一沾沾自喜的就是批评俺们不会去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查阅“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基金”的公开信息。
这让俺们实在有些不打脸都不好意思的节奏了:
事实上,EP已经反复强调了崔永元基金的法人主体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其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主体也是后者。
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看懂了没有?这个才是公益基金会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公示渠道和载体。
而负有公益基金会行政监管职权的国家民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是在其对公益基金会进行监督检查、监管、年审时获取的基金会报送的材料,以鉴别是否批准通过年度今年神的依据,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
我们已经向国家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中国传媒大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上述信息。
上述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提交申请人公开,而且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又给EP科普一课,打完收工。
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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