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无权查阅@韩寒 获奖的公证档案——来自上海黄浦区政府的复查意见书

#普法实践在上海#
事件回放:本人与@吕厂衣@英超老王子 ,于 2014年3月6日以相关行政诉讼当事人、集体信访当事人身份,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郭毅军主任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的规定,以黄浦公证处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评奖过程的公证信息与当事人的诉讼对象以及信访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查阅1999年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公证档案。
查阅公证档案过程约三十分钟,查阅结果为该公证档案文件中,并无韩寒的获奖评审记录。在查阅了档案后,作为查阅人要求黄浦公证处对查阅结果依法出具书面证明。公证处主任表示让我们提交书面的查阅公证档案申请书后,数日后以书面形式挂号邮寄给我们查阅人。其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以及数次赴黄浦公证处当面交涉,上海黄浦公证处均予以拒绝。
2014年4月20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委书记信箱提出信访申请,2014年5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给出书面的信访回复意见,驳回信访申请人的信访诉求。
2014年6月11日,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并于2014年7月1日与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信访办进行了约谈。
今天(2014年7月31日),申请人收到了信访复查单位上海市黄浦区政府的复查意见书,再次驳回了申请人的信访诉求。这回的理由更简单:
“至今未发现黄浦区司法局同意申请人查阅涉访档案材料的证据,申请人亦无权查阅公证档案。”
信访有风险,这回干脆连申请人于2014年3月20日查阅的公证处档案的客观事实经过都不认账了。
至此,关于韩寒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的真实性,已经历经上海市作协、萌芽杂志社、上海黄浦公证处、上海黄浦区司法局、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等各有关部门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救济措施。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职权部门依然不能明确说明首届新概念大赛中,韩寒究竟获得了什么奖项。
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就是,1999年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举办单位萌芽杂志社,在其公布在当年第五期《萌芽》杂志上的获奖者名单中,有一位上海市松江二中的参赛者获得了社会组一等奖,并且至今没有更正与勘误。
至于当事人韩寒虽然已经悄悄地删除了其新浪博客中“曾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第一名”的个人介绍内容,公众依然存在法律措施追究该信息的真实性。
2014年8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第四法庭,我们将在法庭上要求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具其在出版韩寒作品《零下一度》中对韩寒获得一等奖宣传的依据。
依法行政,改革重点;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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