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实践在上海# 关于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政府提起复查申请
(2014-06-11 20:23:27)关于黄浦公证处拒绝依法出具公证档案查阅结果书面证明的
信访复查申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本人与傅**、吕**,于2014年3月6日,以相关行政诉讼当事人、集体信访当事人身份,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主任郭毅军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的规定,以黄浦公证处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评奖过程的公证信息与当事人的诉讼对象以及与信访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查阅1999年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公证档案。
经上海黄浦公证处主任郭**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调取1999年的公证档案,安排我们三人于2014年3月20日下午查阅了公证资料。
查阅公证档案过程约三十分钟,在查阅了档案后,作为查阅人要求黄浦公证处对查阅结果依法出具书面证明。公证处主任郭**表示让我们提交书面的查阅公证档案申请书后,数日后以书面证明形式挂号邮寄给我们查阅人。
但是至今没有落实。经我们查阅人多次催促,以及数次赴黄浦公证处当面交涉,上海黄浦公证处主任郭**均予以拒绝。
据此,我们于2014年4月20日向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信访申请,要求给与处理。
2014年5月23日,我们赴上海黄浦区司法局收到了书面的信访回复,以《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并以该公证档案的申请人上海萌芽杂志社已经查阅和复印了该公证档案为由,拒绝了我们的合法要求。
我们认为,上海黄浦区司法局的信访回复处理意见存在以下的错误:
一、对信访人已经查阅的公证档案定性错误:
信访人查阅的公证档案为1999年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公证档案,该项文化活动属于经上海市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开的、面向全国的文化活动,其制作、产生的档案不属于《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所界定的范围;
二、原信访处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原信访处理意见建议信访人向公证申请人萌芽杂志社联系没有法律依据;